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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恒星科技学院专升本招生计划

  • 发布时间:2024-09-15 16: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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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了保证青岛恒星科技学院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21〕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2年青岛恒星科技学院专科升本科工作。

第一章总则

为保证青岛恒星科技学院2024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字〔2024〕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青岛恒星科技学院2024年专升本。

第二条青岛恒星科技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的德、智、体、美、劳进行综合评价和选拔。

第三条青岛恒星科技学院专升本招生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青岛恒星科技学院。

学校代码:13015

第五条学校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588号

邮政编码:266100

第六条学校类型: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办学性质:民办

办学层次:本科和高职(专科)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成立招生领导小组,领导全院招生工作。成立招生纪检监察组,监督招生工作。

第八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招生专业及计划:分专业具体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招生计划通过省级招生部门、高校招生简章、高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五章招生对象及报名条件

第十一届招生对象

1.2024年山东省高校毕业生。

2.入伍地点是山东省退役大学生士兵。

第十二条申请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未因触犯刑法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

3.没有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而暂停高校招生。

考试正在进行,在暂停期间。

4.专科阶段无记过及以上处分或注册前处分已解除。

5.身体健康。

6.具备以下候选人资格之一:

(1)在毕业院校取得学校推荐资格的我省高校毕业生。

(2)通过招生院校自主组织的相应专业综合能力测试(以下简称专业测试),并取得考生自荐资格的我省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

(3)经省级及以上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贫困家庭并有原始档案的我省高校应届高校毕业生。

(4)入伍地点为我省退役大学生士兵(指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应征入伍后退役的学生,报名时为2024年应届毕业生或已取得大专毕业证的往届毕业生)。

(5)专科学习阶段,我省应届高校毕业生作为我国国家队选手,在世界技能组织主办的“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奖,或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得一等奖。

第六章招生

第十三条学校推荐的考生,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院根据考生四门公共基础课总成绩、填报志愿和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平行志愿的规则录取。

第十四条自荐考生达到报考我校相关专业分数线的,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根据考生四门公共基础课总分及其填报志愿,按照平行志愿的规则进行投档,通过增加计划录取。未达到我校专业投档分数线的自荐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建档立卡家庭考生根据其公共基础四门课程总成绩、所报志愿和建档立卡考生专升本招生计划,按照平行志愿规则录取。未被录取建档立卡家庭的考生,可根据志愿继续参加学校推荐生的批次招生。

第十六条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免试综合,按专业全额录取。报考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人数不超过免试招生计划专业,全额录取。报考专业人数超过免试招生计划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要求,组织对该专业的职业适应性或专业技能进行综合考试,并根据考试成绩和考生在校、服役期间的表现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凡在专科学习期间受到记过、留校观察、报考前未解除纪律处分,2024年8月底前未取得普通专科毕业证书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通过主管部门规定的渠道和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录取结果,向考生发送录取通知书。

第七章其他

第十九条学校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条件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2024〕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形式资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学金、减免学费、勤工俭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按照《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科教发〔2024〕15号)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在3个月内对该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纪行为,将取消该生入学资格,不予该生注册。

第二十二条录取后,不得转专业。按教学计划完成规定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的,授予教育部承认的青岛恒星科技学院本科毕业证书。毕业证内容为“在我院起点XX专业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的实际时间填写。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的规定与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教育部和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我院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我院保留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青岛恒星科技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联系信息

考生联系电话:0532-86667370

电话:0532-86667366

传真:0532-86667365

网站:http://www.hx.cn

电子邮件:hx@hx.cn或86661234@hx.cn

地址:中国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588号,邮编26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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