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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报专业转移(合并)考试成绩和转考程序

  • 发布时间:2024-09-15 16: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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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转报专业转移(合并)考试成绩和转考程序,  一、转专业  凡全国自考委、天津市自考委决定停止办理毕业证的专业,如尚未毕业的在籍考生,可转入相近专业或其他专业继续参加考试。考生转专业后,按所报新专业重新办理准考证,原准考证作废,但此证与单科成绩合格证一样,应妥善保存以备毕业时查用。

一、转专业

凡全国自考委、天津市自考委决定停止办理毕业证的专业,如尚未毕业的在籍考生,可转入相近专业或其他专业继续参加考试。考生转专业后,按所报新专业重新办理准考证,原准考证作废,但此证与单科成绩合格证一样,应妥善保存以备毕业时查用。原专业已考试合格课程与新报专业课程名称相同、学分相同(或高于)的,可不再重复考试。

其他需要转专业的考生,亦可参照上述情况办理。

二、转移(合并)考试成绩

1转移(合并)考试成绩的范围

(1)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面向社会开考专业、面向普通高校开考专业、部门委托开考专业、高等职业技术专业的相同课程考试合格成绩,可以相互转移(合并)。

(2)中英合作开考的商务管理、金融管理专业,中方设置的公共课程(大学语文、财经类政治经济学、邓小平理论概论)考试合格成绩与上述四类专业相同课程的考试合格成绩,可以互相转移(合并)。英方设置的专业课程,符合转移考试成绩条件的亦可转(并)入相关专业。

2转移(合并)考试成绩的条件

(1)办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转移时,相互转移(合并)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之间的专业计划中,所列课程名称必须完全一致。并且,转出专业的专业计划中课程学分应同于(或高于)转入专业的专业计划中相同课程的学分。

(2)考生要按转入专业现行计划的课程名称到区、县自考办办理考试成绩转移(合并)。

3转移(合并)考试成绩的具体办法

(1)凡持有不同准考证号的准考证参加专业课程考试并取得课程合格成绩者,应按同一准考证号将相关合格课程成绩归并到一个专业,重新组成考生考籍档案。

(2)凡在本市范围内办理成绩转移(合并)手续的考生,须携带准考证及复印件、身份证、课程合格证及复印件到转出区、县自考办提出申请,经转出区、县自考办审核,符合转移(合并)条件的予以转出。

(3)办理转出(合并)考试成绩手续时,考生须交纳复查考试成绩费10元/次。

三、转考

1转出考试

本市自学考试在籍考生,因工作调动或户口迁移等原因需要转到外省(直辖市、自治区)考试的可办理转出手续。具体转出程序为:

(1)凡转往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考试成绩,要办理一次性成绩转出手续,将该准考证号下所有合格成绩全部转出。

(2)考生持准考证、身份证、单科合格证到考籍所在的区、县自考办办理转考手续,区、县自考办核对无误后送交市自考办。市自考办打印出“考生成绩转移(合并)证明”,用机要方式寄给转入省(直辖市、自治区)自考办。

(3)办理转出手续的考生,须交纳复查考试成绩费10元/次,机要邮寄费20元/次。

2转入考试

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考生由于工作调动、户口迁移等原因来本市参加自学考试,需要办理考籍转入手续。具体转入程序为:

(1)考生须将所取得的合格成绩及转考证明由原所在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自考办用机要方式寄到本市。

(2)当转入考生取得本市在籍考生资格后,持本市准考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市自考办办理归档手续。

3考生办理转出考试成绩的时间为:

(1)本市各考区之间互转的,考生可到本人考籍所在区、县自考办办理成绩转出手续,区、县自考办将所有转出成绩汇总,于每次办理毕业审核工作开始前(每年的6月上旬和12月上旬)集中送交市自考办办理。

(2)转往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考试成绩,考生可到本人考籍所在区、县自考办办理成绩转出手续,区、县自考办将转出成绩送交市自考办,由市自考办以机要形式寄出(每月邮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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