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B、C类人员的考试
1:直接考试人员报名时间:考试当月的1日至10日的工作日。
2:直接考试人员报名形式:报名受理时间内,可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
3:网上报名链接:http://220.189.211.52/zjjsgbxx/PageDefault.aspx?MID=M6&TID=13&lx=2
4:若报名已满,请于系统清空再起开启时报名
5:现场报名地点为杭州市学院路126号(海关路),浙江省建设培训中心。
6:途经公交线路:303路; 303区间
7:离之最近的公交站点名称:九莲新村西-公交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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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素质,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本办法所称的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省、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
省、市(地)、县(市、区)人事、财政、卫生、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与教师相关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省、市(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增加师范教育投入,改善师范院校办学条件,提高师范教育质量。
省、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教师进修院校、教师培训基地的建设和教师的培训。
省、布(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人事、计划和教育行政部门有计划地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
第五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规定学历的,按照《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办法》实施过渡。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应当有一年的试用期。
第六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聘任合同应当载明聘任期限、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
第七条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师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各项义务。
教师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学生;不得向学生及学生家长索取或者变相索取财物;不得向学生推销商品、学习辅导资料。
第八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年度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和职务、解聘。辞退、奖惩的依据。
不得单纯以升学率、学生成绩作为对教师晋升工资和职务、实施奖惩的依据。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中小学教师考核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教师考核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高等学校教师考核办法由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第九条对师范专业毕业生实行任教服务期制度。服务期为五年(不含试用期)。未满服务期离开教育教学岗位的,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缴纳相应的培养费,并退还相应的专业奖学金。
任何单位不得聘用未满服务期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离开教育教学岗位的师范专业毕业生
中小学教师要求调离教育教学岗位的,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教师工资保障制度,保障教师工资按月足额发放。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挪用、拖欠教师工资。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中小学教师各项津贴及时兑现。中小学教师享受的津贴,包括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特级教师津贴以及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的其他津贴。
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第十二条对在边远山区、海岛和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补贴标准接相当于其职务工资等级上浮一档工资确定;连续在上述地区任教满八年的,其补贴予以固定,继续在上述地区任教的。可给予再上浮一档工资的补贴。具体适用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在农村任教的中小学教师的配偶、子女的农业户口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可以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所需指标在省每年下达的指标中统筹解决。
第十四条任教满三十年并在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中小学教师,可以享受百分之一百的退休金待遇。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统筹统建、集资建房以及在经济适用住房中确定一定比例教师住房等措施,改善教师住房条件,使城镇教师的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和住房成套率高于当地城镇居民的人均水平。
建设教师住房可以予以减免建设用地费用和建设配套费用的优惠;教师在房改中购买住房的,可以按有关规定享受房价折扣优惠。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问题提供必要的条件。
单位向职工出租、出售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照顾配偶是教师的职工。
第十六条教师的医疗享受,当地国家公务员同等待遇。医疗机构应当为教师的医疗保健提供方便。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每两年组织一次教师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休养。健康检查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任教满三十年的教师可以获得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颁发的荣誉证书。持荣誉证书的教师可以免费进入本省境内政府举办的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艺术馆。
第十八条市(地)、县(市、区)冷(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忡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可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教师因履行职责受到侮辱、殴打、伤害或者暴力威胁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对肇事者及时予以查处;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教师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单位聘用未满服务期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离开教育教学岗位的师范专业毕业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聘用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教师合法权益受倒侵害的,有权依法提出声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申诉,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受理,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对当地人民政府的申诉,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申诉,由同级人民政府受理;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或者人员,依法办理教师申诉事项。
第二十三条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教师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等待遇,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举办者确定并予以保障。;
浙江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报名网址: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考生根据网站提示完成报名及预选流程,报名成功的考生登陆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考生注册登录后,即可进入考生报名首页,考生可根据自身报考需求选择对应的报名计划进行报名,阅读相关明细后,即可点击报名(默认阅读20s,方可点击报名)。
消控证考试时间及等级
考试时间:3月、6月、9月、12月。
自己考试:需要在自己去消防支队报名培训,在某个培训学校里封闭式培训15天,考结业证拿到结业证后,才可报名考消防员证,等3、6、9、12月份批次,考理论和实操一般在4-8个月左右可以拿证。
职业等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三级)、建(构)筑物消防技师(职业资格二级)、建(构)筑物消防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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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责任制是指各处室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厅总体职能、处室职能和职位说明书,明确职能分解后每一岗位的职责、任务、目标要求等,并要求落实责任的制度。具体要求:
1.岗位责任制的原则:
(1)因事设岗、职责相称;
(2)权责一致、责任分明;
(3)任务清楚、要求明确;
(4)责任到人、便于考核。
2.领导岗位要明确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抓好处室业务工作,也要抓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和廉政建设。
3.岗位责任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处室的主要职能;
(2)具体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
(3)上述内容如按年制定,应把年度工作任务、目标纳入其中。
4.各处室必须根据岗位设置,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上报厅人事处备案,并通过一定的渠道对外公布。
5.建立岗位责任制考评、检查制度。厅人事处要将岗位责任制列为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责任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
服务承诺制是指机关各处室就做好到厅机关办事群众的服务工作作出承诺的制度。具体要求:
1.各处室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建立服务承诺制度。按照处室职能,凡事关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都要在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对办事时限、服务质量作出承诺。
2.各处室要在醒目位置张贴服务质量标准和办事时限承诺,使公务员和服务对象清楚明了。
首问责任制是指第一位接受群众来访、来电、来信方式到厅里办理公务、联系事务、了解政务、反映情况等的厅机关工作人员,负责现场处理或引导办理有关事宜,使之得以及时、有效办理的制度。具体要求:
1.第一位接受来访、来电、来信(含接待、拆阅、接听、被问讯)的本厅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按工作职责、岗位责任、业务分工或领导交办,具体办理、解答该事项的本厅机关工作人员即为该事项的承办人。
2.首问责任人的基本责任:
负责将该事项导办到承办人手中。承办人不在岗的,代为接收,负责转办;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先行接收,报告处室领导。属首问责任人自己承办的业务,立即接办。
3.承办人应负责将该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答复给办事人,并做好办理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接受查询。凡作出否定处理、不予受理的,应及时予以说明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