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培训对象
1.用人单位中从事招聘管理、工资(薪酬)管理、绩效考核、人员培训、员工关系、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工时管理、劳动纠纷调处等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2.从事社会保险、人才服务、职业介绍、法律服务行业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是乡镇、街道、社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从事劳动关系、劳动工资、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以及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
4.各级工会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工会从事集体合同、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5.企业调解、行业调解、街道(乡镇)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机构相关工作人员;
6.社会上从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咨询服务人员;
7.社会各界有志于从事或即将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人员。
二、劳动关系协调员(师)申报条件
(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申报条件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申报条件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申报条件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以上所称“相关专业”是指: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社会工作、法学等。
三、考核鉴定
劳动关系协调员(师)的职业资格鉴定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分别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
劳动关系协调师、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考核还需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采用案例分析、论文答辩、业绩考核等形式。
经考核鉴定合格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相应的
3、其他内容
考试有教材,考前组织针对性培训,按照我们的方式方法,确保通过率。报名材料:身份证(正反面)、学历证书、照片、工作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