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设计师职业标准
1.1职业名称
广告设计师。
1.2职业定义
采用现代设计观念、程序和方法从事以平面广告设计为主的策划、创意与制作的专业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广告设计师(四级)、广告设计师(三级)(、广告设计师(二级)、广告设计师(一级)
1.4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较强的计算机操作能力与视觉表现能力,动手能力强,无色盲、色弱。
1.6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鉴定要求
1.7.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7.3鉴定方式
广告设计师(四级)采用非一体化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和实践课题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广告设计师(三级)、广告设计师(二级)采用一体化鉴定方式,将理论知识考试融合在操作技能的考核中,分模块进行鉴定。实行百分制,每个模块鉴定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
1.7.4鉴定场所配备
理论知识考试:采光、照明良好的教室。
操作与设计能力考核:计算机、绘图软件及图形输出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