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参加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专业的学习和考试,并同时具备下列诸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经学员所在单位或学院鉴定,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
2.学位课程成绩要求:学位课程考试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学位课程不得申请免考。
3.学位外语成绩要求:学位外语课程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视同达到我校学位外语要求:
(1)国家承认学历的英语专业本科(或以上)毕业生;
(2)我校全日制本科(或以上)毕业且取得学士(或以上)学位者(从证书颁发之日起六年内有效);
(3)在我校或原毕业院校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达425分以上(含425分)者(四级或六级成绩6年内有效)。
4.毕业论文成绩要求:毕业论文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
5.自学考试相关专业毕业后,再参加自学考试有关课程的考试成绩不能作为学士学位申请的依据。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申请条件者。
2.在学习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
3.在学习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过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者。
4.在学习期间,因不能很好完成本职工作等原因而受过所在单位的行政处分者。
5.在学习期间,因犯有打架、斗殴、流氓、盗窃、贪污、受贿、扰乱社会治安等行为,受到司法机关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者。
6.在学习期间,有考试作弊行为者。
7. 参加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等形式学习完成学业时间超过原定学制二分之一以上年限者。
工作程序
第六条 学校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学士学位终审一个月前,根据本细则的相关条款应向社会或办学单位公布学士学位的申请条件、申请流程、材料要求等方面的信息。
第七条 凡拟申请我校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须在毕业后规定的日期内向所在办学单位提交书面或电子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 办学单位根据本细则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对申请者的申请条件进行初审,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学员申请材料提交学校教务部门,由教务部门会同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对申请者的申请条件进行复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教务部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提交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终审,并决定是否同意授予申请者学士学位。
第九条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授学士学位的终审结果,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网上进行电子注册,并将获得学士学位者的相关材料归档。
附则
第十条 申请者应按规定日期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宁师继〔2010〕3号)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教务部门汇同学校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