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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 发布时间:2024-09-15 16: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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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南京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作者:佚名 发表时间:2017/4/5 阅读:1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土学位暂行规定》、《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和《南京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并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继续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继续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在校学习期间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继续高等教育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

(三)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参加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江苏省成人学土学位英语水平学院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四)参加教务处委托相关学院组织的二门专业主干课的学位考试,成绩合格;如在读期间已修该二门课程且成绩在70分以上者,可免试。

第二条应届本科毕业生考取硕土研究生者,原则上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学士学位的补授:

(一)在校学习期间英语未通过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水平统一考试者,可在毕业一年内返校参加该项考试。如成绩通过,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二)本科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后一年内考取硕土研究生的,原则上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三)除上述情况外,一律不补授学士学位。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申请和授予的程序:

(一)学校设学位评审委员会,继续教育学院组成学位评审分委员会。

(二)应届本科毕业生,凡符合规定条件者,填写《学士学位评审表》,向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审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审分委员会根据继续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者的学业情况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个进行初审,初审评议、表决情况及初审通过的名单,由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审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教务处。

(四)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审分委员会上报的《学士学位评审表》经校教务处复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先行审阅。如发现问题,由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审分委员会负责解答。

(五)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听取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审分委员会主席有关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审工作的情况汇报,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评议、审核,最终对授予学生学士学位做出决议。

(六)学士学位经过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批准和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由教务处发放证书,有关材料一律归档。

第五条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审分委员会的办事部门设在教学工作部。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审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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