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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 发布时间:2024-09-15 16: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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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南京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作者:佚名 发表时间:2017/4/5 阅读:127]

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l号)、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继续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苏教成〔1995〕45号),结合我校继续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继续教育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提交书面报告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事先向学生工作部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转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须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于医院诊断结果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必须在康复一周内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继续教育学院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手续。学生须先缴纳有关费用,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到班主任处办理注册手续,在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方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事先向班主任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二、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学生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学院教育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考核一般安排在期末进行,若有学期中结束的课程,可在课程结束后随即进行考核。考试由教学工作部统一安排。

第七条成绩评定应包括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平时成绩评定依据包括:提问、出勤、学习态度、平时作业、平时测验、课堂讨论、期中测验等;期末考试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可采用笔试(开卷、闭卷)、论文、作品、口试等形式进行。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军事训练、生产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等)在结束时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

第八条考试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和五级制的换算标准为:

百分制90 ~10080 ~ 8970 ~ 7960 ~ 690 ~ 59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课程总评成绩一般以期末考核成绩为主,并适当参考平时成绩。文科类课程期末考核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理工科类课程期末考核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网络化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占50%,平时成绩占50%

第九条分学期开课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凡按教学计划规定单独开设的实验课、职业技能训练、毕业论文(设计),均按一门课程计。

第十条学生所修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不合格的,不能获得学分。学生所修必修课程的考核成绩,无论是否及格,均记入学生本人成绩单。

学生所修选修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不合格的,不能获得学分,不记入学生本人成绩单,以未修处理。

第十一条每学期课程考核结束后,教学工作部将及时发布成绩,班主任在成绩发布后一周内将成绩书面通知学生个人。学生如对成绩有异议,应在收到成绩通知后10日内向所在班班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由班主任汇部后到教学工作部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直接找教师查阅试卷。

第十二条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须参加该课程的补考。补考成绩合格的,以实得分数记入学生本人成绩单,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仍不合格的,不计入成绩单,可在毕业前参加清考。

第十三条学生因病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按教学计划进行的当学期正常考核者,必须事先由本人持有关证明申请缓考,经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院领导批准,教学工作部备案。缓考即失去一次考核机会。缓考的学生须与不及格的学生一起参加补考,成绩不合格的,可在毕业前参加清考。

第十四条学生擅自不参加按教学计划进行的当学期正常考核者,即为旷考。旷考者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登记,注明“旷考”字样,并计不及格一门。旷考的学生经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参加补考。学生应参加而未参加课程或其他教学环节的补考,不计旷考。

第十五条凡考试(包括重修考核)违纪或舞弊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并按《考场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考试违纪或舞弊的学生经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参加补考。。

三、升级与留级

第十六条学生完成本学年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七条学生所学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不及格且补考后仍不及格,门数超过当学年课程的2/3者,给予留级处理。次学年留到下一年级同专业班级学习。

四、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原则上应在自愿报考并经省级招生部门按招生政策和程序录取的专业、学校学习。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转专业、转学:

1.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原学校学习者;

3.因工作变动、住址或户口迁移到外省、市;

4.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在原专业、原学校继续学习。

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2.跨专业转学的;

3.毕业年级的学生;

4.本科学生的成人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当年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10分的;

5.已经办理过转学手续的;

6.应作退学处理的。

第二十条符合转专业、转学条件者,应在每学期注册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由教学站报教学工作部办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专业后须修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毕业。转专业之前已修且考核合格的课程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相同且属于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转专业时其已取得学分和成绩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条校内转专业学习者,须按新编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等费用;外校转入我校学习者,须按我校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等费用。

五、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l/3(或6周)以上者;

2.因工作等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高中起点本科生申请休学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学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而休学的,其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一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五条申请休学的学生,须递交附有关证明的休学申请书,由教学站报送教学工作部办理。除特殊情况外,学生申请休学,须至迟在期末考试前15天提出。休学学生必须于批准后2周内办完休学手续离开学校。凡未经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者,以自动退学论。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提出复学申请,由教学站报送教学工作部办理。因伤病休学的,复学申请要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工作等特殊原因休学的,复学申请要附所在单位证明。学生工作部通知学生复学后应将复学申请报教学工作部备案。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低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停招或停办,则复学的学生编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并须按编入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等费用。

六、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超过两周不办理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2.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3.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4.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5.因患有某些疾病不适于在校集体生活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在校生需出国留学者;

7.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教育无效的;

8.一学期累计旷课达50学时者;

9.因犯有严重错误或校方认为不适宜继续培养者;

10.其他达到退学条件者。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按退学规定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填写《南京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退学申报表》,交学生工作部门审核,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教学工作部备案,按有关规定办理退费手续。退学学生自正式文件下发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

七、免考(和后面免考规定整合)

第二十九条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层次以上(含专科)毕业生、肄业生、结业生,可以申请免考同层次或低于原层次已经修过并经考核合格的名称相同、学分或学时数相同、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

第三十条取得自学考试专科层次以上(含专科)毕业证书、单科合格证书的考生,可以申请免考同层次或低于原层次名称相同、学分相同、考核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

第三十一条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部门颁发的计算机、外语以及有关部门职业技能等级考核合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免考同层次或低于原层次名称相同、内容相同、考核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如:获得国家或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含二级)合格证书,可以免考公共计算机课程。

第三十二条其他情况申请免考的,免考资格由教学工作部认定。

第三十三条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原则上不得免修。

第三十四条免考课程原则上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三分之一,免考课程原则上不免修。

第三十五条课程免考必须由学生本人在每学期考试前两周内提出申请并提供正本证明材料(毕业证书、肄业证书、结业证书、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等级证书、原所在学校课程名称、学分、学时和成绩单等)及复印件一份,交教学工作部审核备案。

第三十六条经审核同意免考的课程,在学生本人成绩单上注明“免考”字样。

八、学习纪律

第三十七条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继续教育学院所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十八条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

第三十九条考勤规定

1.上课考勤由各班班长负责,任课教师、班主任负责检查督促。班主任负责每月将考勤情况汇总、上报学生工作部,并公布学生考勤情况。学生因故不能上课者,必须按规定事先向班主任请假。上课考勤结果由任课教师计入学生的平时成绩。学生缺(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不及格计。

2.法定节假日学生离开学校,应到班主任处登记,并按时回校。除法定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因病、因事离校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急病或紧急事故除外)。请假须经审批同意后才生效。

3.学生请假,1天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班主任同意;1天以上5天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学生工作部批准;5天以上,由学生工作部报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院领导批准。缓考请假,必须事先由本人持有关证明申请缓考,经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院领导批准,报教学工作部备案。以上审批手续的有关书面材料和批件存在班主任处备查。事后请假无效,并以旷课论处。

4.学生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请事假的学生须附有关证明。不论时间长短,均应从严掌握。

5.学生请假期满,经核实请假有效的,应向班主任销假。如假期结束后不能回校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经核实请假无效的,以旷课论处。

6.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5学时,责令其检查,并在班级内通报批评;旷课累计在40学时以内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40学时以(含40学时)上,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视情节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旷课时数按课程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按每周15课时计。

第四十条教育与纪律

1.学校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学生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做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贯彻疏导方针,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对犯错误的学生,要进行说服教育,处理必须谨慎,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区别开来,处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2.学生要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领导,勤奋学习,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爱护公物,热爱劳动,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纪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考场纪律另文规定。

3.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的考察主要采取鉴定的办法。对个别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继续教育学院的处分条例处理。

4.学生要尊敬师长、文明礼貌,要保持良好的课堂秩序。

5.学生不得穿拖鞋、背心、裤衩进入教学区及参加集会,如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处分。

6.奖励与处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九、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一条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由教学站组织进行,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

第四十二条学生在继续教育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南京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三条学生在继续教育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自结业后的两个学年内,学生可向教学工作部申请重修考核,逾期不予受理。重修考核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凡毕业时察看期未满的,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由所在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代为考察。察看期满,由本人申请,考察单位出具其思想、政治、品德、业务等方面的书面鉴定意见,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其表现情 况,解除察看,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凡在校学满一年以上,考核成绩合格,但未能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按肄业办理,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者,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六条没有取得正式学籍的进修生学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发给学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学校。

十、其它

第四十九条学生证、校徽的管理按《南京财经大学继续高等教育学生证、校徽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24级学生起施行,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生。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由南京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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