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06年8月)来源:时间:2009-11-09 15:18:05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必须加强学校学生管理工作,以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在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中,坚持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材施教,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使其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为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特制订本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规定分入学与注册、考试及成绩记载方法、课程免修免考、升级与留降级、转学与转专业、转形式、休学与复学、退学、纪律与考勤、毕业与证书等九部分。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江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本院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本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本院取消其学籍。
第三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但经医疗单位证明认为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院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离校回家治疗,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在一周内不办理手续,即取消保留的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好转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书面申请入学。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如该专业下年度不招生,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籍学生均须在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考试及成绩记载办法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确定每学期考试课程的门数。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1、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成绩按五级分制评定。毕业论文、教学实习(验)的成绩单独评定,也采用五级分制。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标准是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0—59分为“不及格”。
2、脱产生考核评分按期末考核成绩占85%,平时成绩占15%(包括完成平时实践、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学习态度、出勤率等);业余(夜大)、函授学生考核评分按期末考核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包括完成平时实践、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学习态度、出勤率等)进行计算。
3、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主管院长、主任批准并转告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考可补考一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考者作旷考论处,并视认识态度和表现再决定是否在毕业前给予重修考试机会。
跨学期学习的课程每学期各作为一门独立课程进行考核,并按学期评定成绩。
第八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补考时间由继续教育学院安排。学生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考,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考处理。
第九条 补考不及格或缓考不及格的课程在离校前给予一次重修考试机会,由学院统一安排。
第十条 课程补考不及格者,如学生申请重修,须由学院批准方可重修。
第十一条 生产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未参加者不得参加考核,缺实验超过三分之一者,必须补做后方能参加考核,考核不及格者,不予补考,须补修或重修。补修或重修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凡缺课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1/3以上(含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考核,该课程以零分计算;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在该门课程的成绩记载表上注“旷考”或“作弊”字样,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如认错态度较好,由本人申请,经院长批准,在毕业前给予重修考试机会。
第十三条 期末考试成绩,任课教师最迟在考核后一周内评定完毕,并记入《学生成绩考试登记表》内,签名后连同试卷交学生所属教学管理部门登记、存档。
课程免修免考
第十四条 经过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正式录取,并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校有正式学籍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才具备申请免修免考的资格。
第十五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以上(包括专科)毕业生、肄业生、结业生,报考成人高等教育,具备免修免考资格,可以申请免修免考同层次或低于原层次已经修过并经考核合格的名称相同、学分或学时数相同、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
第十六条 取得自学考试专科以上毕业证书、单科合格证书的考生,报考成人高等教育,具备免修免考资格,可以申请免修免考同层次或低于原层次名称相同、学分相同、考核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
第十七条 获得全国大学英语四级以上合格证书,可以免修公共课英语,但不得免考;获得国家计算机等级考核二级以上(含二级)合格证书或获得江苏省计算机合格证书,可以免修公共课计算机,但不得免考。
第十八条 以下报考成人高等教育,具备免修免考资格的学生,可以申请暂不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外语抽查考试,但这部分学生不能免修,必须由学校根据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组织考试。
1、音乐、体育、美术专业的学生;
2、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学生;
3、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的学生;
4、选修小语种的学生。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免修课程的总学时数不得超过本专业总学时数的1/5。
第二十条 课程免修免考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正本证明材料(毕业证书、等级证书、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原所在学校的课程名称、学分、学时和成绩单等),经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升级与留降级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二条 经过补考,学期或学年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许于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连同第二学期补考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达到留降级规定者,作留级处理。办理手续应向学院交有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应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3、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各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对待。
第二十四条 业余(夜大)生、函授生因故降级,应按规定交费。
转学与转专业、转形式
第二十五条 被我院录取的学生,原则上应当在我院完成学业。成人高等教育在籍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其转学:
1、确有专长而我校开设专业不能满足其要求,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县(市)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我校学习者;
3、因工作变动,住址或户口迁移到外省、外市,不能在我校或函授站(点)继续学习者;
4、确有某种特别困难,无法在我校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况,不予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2、跨专业转学的;
3、毕业学年内;
4、成人高考成绩未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招生录取最低分数线;
5、已办理过转学手续;
6、在校学习成绩已达到退学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转形式
为保证教学的正常秩序,维护学籍管理的严肃性,一般应当按录取的专业和学习形式完成学业,确应转专业、转形式,必须个人申请,省教育厅批准。
下列情况不能进行转专业、转形式:
1、专科不能转入本科;
2、考试科目不同的专业不能互转;
3、医学类与非医学类专业不能互转;
4、业余(夜大)、函授不能转入脱产学习;
5、本科不能跨学科转专业;
6、二年级学生,不再办理转专业、转形式。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六周以上者;
2、根据考勤,半年内请假超过六周者;
3、应征入伍者;
4、因某种特殊原因,由学员本人提出要求或本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需附有关证明,可延长至二年。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须经本校医院或市级医院复查合格,由主管院长审核批准;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前一学期结束前三周,向继续教育学院、夜大函授部、教学部申请复学;
3、因应征入伍休学学生应在退役后一年内办理复学手续;
4、复学学生一般编人原专业低一年级学习,若低一年级无原专业,可酌情编入相近专业学习,学生未办妥复学手续前,不得先行上课。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作放弃复学资格论处。
退 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三门主要课程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本科学生在同一个年级里须第二次留、降级者;
3、学生在学校规定修学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修业年限最长不得超过本专业学制的3年(即学制加3年))。
4、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5、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6、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7、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性病等疾病者;
8、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9、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10、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11、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12、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五十学时者;
13、重修(病休者除外)拒缴培养费者;
14、学生在校期间有两次违纪处分者;
15、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退学应提出申请,夜大函授部、教学部、学工部签署意见,报请主管院长批准。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三日内办清离校手续。
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考试作弊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在成绩登记上注明“作弊”字样,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参加教学活动,因事、因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凡未经批准或批准后超假不补办手续者,均以旷课论处。旷课学时按实际课时计,其它活动旷课时按每天6课时计算。考勤由各班班长负责,每周将考勤册交继教院学工办审核。与此同时,任课教师上课时也予以抽查考勤。
第三十八条 对旷课学生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旷课时数一学期累计超过50学时,应令其退学,迟到早退累计达5次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生效,请病假需有医院证明。
毕业与证书
第四十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学年限内,(修学年限最长不得超过本专业学制的3年(即学制加3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发给国家正式本科或大专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经重修考试仍有课程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结业后两个半月至一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补考申请,由学院统一安排。经补考及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如遇上级有关成人高等教育政策调整或与上级规定不符条款,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继续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