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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农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09-15 16: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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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农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委员会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苏教考(1999)8号

各有关厅局、主考学校、各市、县考委、教委(教育局):

  现将《关于开展农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开展农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中有何经验和做法,请及时报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关于开展农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江 苏 省 教 育 委 员 会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抄送:教育部考试中心;省政府办公厅、省考委主任、副主任、委员、省教委办公室、陈乃林副主任;各市、县(区)考办

 
关于开展农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江苏省农村自学考试实验区暨社会助学工作会议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快发展我省农村自学考试事业,完善和发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为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认真做好农村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工作,不断提高农村自学考试的教育质量和参考效益,促进农村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辅导网络体系的形成,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面向农村,服务基层,发展农村自学考试事业,是我省自学考试跨世纪发展的主体战略。近年来,全省在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视支持下,农村自学考试事业取得了较快的发展。然而,我们也不难看到,当前农村由于交通不够便利、邮路不够畅通,居住分散,联络困难等社会经济条件和地理条件的限制,使得广大农村考生的求师自学十分困难,对农村自学考试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此,针对农村考生助学求学的艰难性和迫切性,为农村考生积极创造条件,提供良好的自学环境,开展多渠道助学活动,已成为我省发展农村自学考试事业的迫切需要。

  社会助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重视和加强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工作,有利于提高自学考试的办考质量与办考效益,加快人才培养的速度,促进自学考试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在当前,加快发展农村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工作,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为“农业、农民、农村经济”服务的指导方针,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科教兴省”、“科教兴农”发展战略;对于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自学考试制度,有效缓解我省高等教育的供需矛盾,提高广大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质,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加快实现全省的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村教育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加强农村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

  1.农村社会助学的对象

  个人自学、社会助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中的教育活动,是国家考试的基础和重要条件。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在自学的基础上参加国家考试者,均属于助学辅导的对象。农村社会助学主要着重把县、乡(镇)村党政干部和经济管理干部、乡镇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农业生产第一线的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人员、回乡高、初中毕业生和部分有一定文化基础的农民动员起来参加自学考试,组织他们参加社会助学辅导活动。

  2.农村社会助学的形式

  社会助学的目的是帮助自学者理解和掌握课程自学考试大纲、教材的内容,解惑答疑,指导自学方法,帮助自学者提高自学的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凡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采取全日制面授、节假日面授、业余面授、定期面授、函授;编写、提供各类辅导资料;运用现代化设备制作录像带、录音带、磁盘、电子软件、答疑卡等教辅资料进行教学;利用互联网、电视、电台、报刊杂志等现代传播媒体进行传授;组织自学小组,以老带新,能者为师、开展互帮互学等形式,帮助自学应考者学习的各种活动,均属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范畴。

  3.加快建立农村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辅导网络体系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当地现有的各类教育教学资源,尽快建立上下贯通、条块结合的多样化、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多学科的农村社会助学辅导网络体系,这是有效开展农村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基础。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民办高校及社会力量办学组织、试办高职教育的中等专业学校是开展农村社会助学活动的主体,各学校要在不影响主体教育对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设施、设备、师资力量以及学科优势,广泛组织自学考试者参加社会助学辅导活动。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为农村考生创造条件,提供帮助和服务。全省将积极发挥行业部门的优势,依托行业、部门的教育资源,建立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学院(中心),指导各地开展农村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各市、县(市)要依托广播电视大学,农广校等其他学校建立市、县(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辅导学院(中心),在有条件的乡镇自学考试服务站可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站。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等专业学校可根据自学考试辅导工作需要、工作特点和工作任务,建立相应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学院(中心)。经过3—5年努力,使全省初步形成农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网络体系。

  三、加强对社会助学教育教学的管理

 1.各社会助学组织要根据国家社会助学的有关规定、制度,在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的指导下进行助学活动。各社会助学组织和单位开展的农村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应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培养目标、要求、规定进行教学活动,要结合自学考试人员来自于不同领域,原有文化水平的高低,年龄结构的差异等特点,采取形式多样的教学方法开展助学,以取得比较好的学习效果。

  2.认真贯彻“教考分离”的原则,端正助学方向,创造公正、公平、有序的助学环境,积极开展农村助学辅导活动。要做到办考者不办学,办学者不办考,命题者不辅导。要纠正和杜绝猜题、押题以及其他违反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助学行为。社会助学的招生宣传广告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内容真实、合法、有明确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标记,不得使用含糊、易使广大考生产生误解、甚至欺骗的用语。

  3.重视和加强社会助学的教师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数量、素质相适应的教师队伍是做好农村自学考试助学辅导工作的首要条件。各社会助学组织要精心挑选具有一定政治素质,热心自考事业、专业水平高的优秀教师参加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辅导活动。有条件的社会助学组织应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为助学辅导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以及学习、培训的机会,同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学经验交流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学院(中心)要特别重视下设的辅导站(点)教师的业务培训工作,帮助他们掌握教材、大纲的重要内容,提高助学辅导站(点)教师的专业知识面,传授助学辅导的经验和做法。各地要加强对助学辅导教师的检查、考核、评比工作,对能严格遵纪守法,工作认真负责,助学辅导效果佳,社会和受助者反映好,成绩突出的助学辅导教师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助学辅导质量差、考生反映强烈的教师要予以辞退。

  4.在农村助学活动中,要注意加强德育工作。要把加强德育工作贯穿于整个助学活动之中。要对农村自学助学者加强思想、政治、理想、信念、正确择业观念、职业岗位规范、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教育,使之培养成为思想高尚、学习目的明确、行为规范、热爱家乡,立志为改变家乡落后面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立志为农村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型农村人才,促进农村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加强对社会助学工作的管理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对社会助学应积极支持、正确引导、强化服务、加强管理,使其充分发挥教育教学功能,加快农村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在我省全面展开。各级自学考试办公室要把开展农村社会助学工作列入自学考试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并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做到任务明确,措施得力,工作有计划;对在社会助学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情况,要认真加以研究解决。同时要认真探索社会助学活动的规律、方法与新路子,不断提高社会助学教育管理水平。

 2.各有关社会助学单位和组织应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有关规定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政策、法规,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目标、改革措施和业务规范,使农村的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在当地教育部门的行政管理和自学考试办公室的指导、监督下普遍展开,规范有序地运作、深入健康地发展。

  3.正确指导社会助学组织的教育活动,经常开展教育、教学的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不断提高社会助学组织对自学考试教育规律、特点的认识,引导各社会助学组织遵循自学考试的教育规律进行健康的社会助学辅导活动。

  4.建立对农村社会助学工作的考核评估制度。各地要按照苏考委办(1998)52号《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要求,定期对本地区农村社会助学辅导站、点及教学活动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对优秀的社会助学组织和个人要进行宣传和表彰,对违法、违纪、违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规章的行为,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罚。

  各地在开展农村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时,要积极试点,树立典型,注意总结经验,促进全省农村自学考试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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