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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学历、使用和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

  • 发布时间:2024-09-15 16: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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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学历、使用和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


 苏高教考〔85〕3号
 

各市、县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教育局,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一种国家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以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形式,进一步激发了成千上万的干部群众的自学热情,为开发智力,培养和选拔人才开辟了一条崭新的途径。我省1983年开考的党政干部基础科、汉语言文学、法律、经济管理、英语等五个文科专业,经过两年多的考试,到1986年上半年将有一批自学考生取得大学专科或基础科毕业证书,以后每年还将有一部分自学考生陆续取得大学专科和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8号《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和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3〕100号《批转省高教局关于成立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报告的通知》的精神,现对自学考试毕业生的学历、使用、工资待遇问题暂行规定如下:

一、学历

无论在职人员或待业人员,凡经过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考试合格并获得毕业证书者,国家均承认其大学专科或大学本科学历。

二、使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应本着用其所学、发挥专长的原则,由所在单位安排使用,或在本系统、本市、县进行调整或借用、聘用。非在职人员,由各市、县人事部门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向有关部门推荐。用人单位根据工作、生产实际需要,在上级核定的编制和劳动计划以内择优聘用,试用期满,按干部定级。农村户口的由有关单位根据需要,择优聘用。

三、工资待遇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工作满一年的国家正式职工(不含未转正的学徒工、练习生等),工资低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标准的,改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执行;工作不满一年的,仍实行见习期一年的规定,工资低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的,改按见习期的工资标准执行。见习期满后按确定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四、学历、工资待遇的执行时间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的学历,以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毕业证书的时间为取得学历的时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工资待遇的执行时间,是在职人员的,其工资改定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待遇的时间,从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毕业证书之月起执行。

江苏省高教局(印)
江苏省人事局(印)
江苏省劳动局(印)
江苏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印)


  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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