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激励市区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通人社职〔2011〕1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区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省、市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发挥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主体作用,解决我市市区高技能人才的总量矛盾和结构矛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性
高技能人才是在生产和服务等领域的一线从业者中,具备精湛专业技能,在关键环节发挥重要作用,能够解决生产难题的人员。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生产和服务的总体水平,决定着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核心能力。注重培养、善于使用高技能人才也是衡量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当前,我市正面临调结构促转型、抓创新促升级的战略任务,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日益迫切。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不断提高高技能人才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是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就业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重要举措。所有企业都应该把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作为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内容,创造有利于技能劳动者 岗位成才,岗位创新,学有所长 的环境,让技术精、业务强、善管理的高技能人才在技术攻关、技能传授、技艺传播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进一步激励市区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人才工作方针,以提高企业竞争力、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宗旨,突出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体地位,按照加快培养、重在使用、优化结构、完善机制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高技能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和保障机制,建设一支适应企业快速发展和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需要、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高技能人才队伍。
(二)总体目标:适应提高就业质量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需要,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加大投入,着力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十二五 期间,力争使企业技能岗位的职工得到至少一次技能提升培训,使高技能人才培训满足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发展需求。根据厦门市区的产业现状和区域发展优势,在船舶制造、装备制造、纺织服装、建筑、化工医药、电工电子等行业中分别建立至少1家,总数不少于10家的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
三、进一步激励市区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政策意见
(一)凡年度内对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进行岗位提升培训、组织职工出国培训的企业,人数在1000人(含1000人)以下,该年度经培训考核鉴定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数达到企业人数30%的;人数在1000人以上、2000人(含2000人)以下,该年度经培训考核鉴定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数达到企业人数20%的;人数在2000人以上,该年度经培训考核鉴定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数达到企业人数10%的,奖励该企业当年缴纳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市级统筹部分。已享受过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市级统筹部分全额奖励的企业,2011年度经培训考核鉴定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与职工总人数之比递增5%的,可奖励该年度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市级统筹部分,2012年度开始执行新条款规定。
(二)对企业年度培训考核新增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分别按每人2000元、3000元、4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与上一条不重复享受)。
(三)市区企业中,凡获得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设立校企合作专项奖励资金。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校企合作取得优异成绩的企业和职业(技工)院校。
(五)奖励厦门市企业首席技师,每月发放津贴1000元,期限为2年。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并且有职工被认定为厦门市企业首席技师的,给予当期一次性补助5万元。
(六)企业建立 技能大师工作室 的,经高技能人才工作办公室认定后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七)鼓励举办各类技能大赛。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奖励全市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和职业(技工)院校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凡选送人员参加省级以上大赛,获得省级一类大赛前2名,或国家级一类大赛前5名的企业,给予高技能人才培养突出贡献奖励10万元。
(八)实施高技能人才项目资助制度。对入选市 226 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高技能人才按培养对象选拔培养与管理办法实行项目资助。
(九)提高技能人才的经济待遇。企业在制定薪酬结构时,应充分考虑技能劳动者的技能等级和业绩贡献等因素,着力构建科学合理的技能人才薪酬制度。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应分别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在聘技师、高级技师参加境内外培训、休假、疗养等,应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申报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奖励的企业的技能劳动者,其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我市当年公布的专业技能人才工资最低标准。
(十)提高高技能人才的政治地位。企业要给予高技能人才更多参政议政的机会。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推选过程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高技能人才。
四、积极组织实施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激励工作
(一)明确领导机构:激励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由市高技能人才工作办公室领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二)组织申报程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每年1月 2月组织市区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奖励申报工作。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符合奖励条件的,由企业自主申报,经相关部门认可后,送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高技能人才工作办公室审核,并经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后予以兑现。
(三)费用支出渠道:除通州区外的企业奖励资金从市政府统筹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通州区企业奖励资金仍由区自行负担,待其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纳入市级统筹后由市负担。
五、其他事项
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布的《关于激励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通劳社培〔2009〕15号)废止。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