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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省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工作规程

  • 发布时间:2024-09-15 16: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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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江苏省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工作规程

一、申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0号)、《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提出的贯彻意见(苏劳社培[2004]64号)。
办学经费、资产和财务要求 
1、办学经费必须是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费来源要保证稳定、可靠。 
2、学校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学校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租用的校舍、场地、设施等不能算固定资产,申办学校时,将办学资金存入指定银行,计入固定资产。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不少于10万元。 
3、学校必须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并实行独立核算。 
(四)办学规模、场所、设施、设备条件 
1、办学规模: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2、办学场所 
(1)培训场所:必须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 
(2)办公场所:必须有办公用房。 
(3)实习操作场所: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4)食宿场所:招收住校学生的学校,其食宿场所应满足人员所需、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设施、设备: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实习设备一般应保证2 - 6人一台套。 
(五)各种制度和教学文件 
1、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1、学校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董事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7、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程序;8、章程修改程序。 
2、管理制度: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3、教学文件: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申办报告》一份; 
2、资产来源、产权、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一份。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一份;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三份; 
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一份(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定机构出具的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证明一份; 
5、办学场所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属租赁的,应出具出租方所有权证书,并提供租赁合同); 
6、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7、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8、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9、学校董事会成员名册(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 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 证明材料; 
10、校长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上岗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2年以上 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证明,聘用协议书; 
11、 教学管理人员 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 2年以上 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证明,聘用协议书; 
12、职业指导人员 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相关 工作经历 证明,聘用协议书;

13、财务管理人员 身份证、资格证书复印件,聘用协议书; 
14、 教学人员名册、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教师上岗资格证复印件,聘用协议书。 
*有关证照、证书、证件除了提交复印件供备案外,申办者还必须提供相应原件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对。 
四、办理程序 
1、领取有关资料。申请人应先从行政审批受理窗口领取或从江苏省劳动保障网下载《江苏申办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工作规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并接受相关咨询,做好申办准备工作。 
2、办学申请:申请人按申办要求完成有关材料的准备,将材料按顺序排列并附目录,交审批机关查验。 
3、申办受理:对申办者提交材料项目齐全的,经工作人员清点核对,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附《接收材料项目清单》;对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4、审查决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现场勘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对符合办学条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文批复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凭办学许可证副本到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后,凭据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到同级物价、税务、质监局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并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对经审查评估达不到申办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原因。 
五、办理时限 
1、申请筹设: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2、申请正式设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答复。 
六、经营性民办学校的申办审批待国务院相关条例颁发后,按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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