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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09-15 16: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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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工作的通知,各盟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转考工作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5]7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内教招考自[2016]2号,以下简

各盟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转考工作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24]7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内教招考自[2024]2号,以下简称《转考办法》)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考办法》中第五条第四款 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原报考地考办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调整为 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我区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

二、《转考办法》中第五条第五款 考生的论文答辩、实践课成绩(包括英语专业的 听力 、 口语 、 口译 成绩)以及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均不予办理转出手续 调整为 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出 。

三、《转考办法》中第五条第七款 已在我区办理转入手续的在籍考生,若后期选择转出我区,则只办理在我区已合格的课程成绩转出手续 调整为 在转入手续未办理完结之前,我区将保持考生的在籍状态 。

四、《转考办法》中第六条第二款 考生的转入成绩,只接受在一个省(市、自治区)内取得的合格成绩。转入课程必须是注册之前取得的合格成绩 和第六条第三款 转考考生应当按考试中心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考生取得的考试合格课程与我区专业计划中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学分相同的课程有效,该类课程的替换关系按照我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合并后调整为 转入考生应当按我区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转入考生原考试合格课程与现考试课程替换关系的规定按照我区有关规定执行 。

五、《转考办法》中第六条第四款 考生的转入成绩审核通过以后,须在我区连续参加考试,并取得专业计划50%以上课程的合格成绩后,方可申办毕业手续 调整为 转入考生应当在我区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方可在我区申请办理毕业手续 。

六、申请转考的时间为每年3月和9月上旬,具体时间详见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

七、调整后的转考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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