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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计划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09-15 16: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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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教育考试院(考试中心、自考办),各主考学校,有关助学院校:
  根据省自考委、省教育厅《浙江省自学考试综合改革实验区工作意见》(浙考委〔2014〕2号)“2018年1月1日后,所有考生均按申请毕业当年执行的计划办理毕业手续”要求,为便于正确执行2018年后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计划及以往文件中

各市、县(市、区)教育考试院(考试中心、自考办),各主考学校,有关助学院校:

根据省自考委、省教育厅《浙江省自学考试综合改革实验区工作意见》(浙考委〔2024〕2号) 2024年1月1日后,所有考生均按申请毕业当年执行的计划办理毕业手续 要求,为便于正确执行2024年后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计划及以往文件中有关专业计划管理的规定,现再次明确如下:

一、从2024年起,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均按申请毕业当年执行的各专业计划要求办理毕业手续。

二、按大选修制专业计划管理要求,各专业计划中的选修课程可以选择同层次其他专业中与本专业核心课程不同的课程,但跨专业选修实践课程学分不得超过主修专业计划规定的选修课程实践课学分。名称要求相同的核心课程中的实践课程不得跨专业(跨主考学校)选考。

三、以往通过衔接沟通、主考院校属地化、学分互认等取得的委托考试成绩,以及非教育部考试中心和我省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实施的非学历证书,停止认定学分。

四、此前4、10月(含1、7月)统一考试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经统一报名的实践考核成绩和2024年后经审核同意由衔接沟通高校负责考核的选修课程中的实践课程成绩,按与大选修制专业计划各类别课程对应的原则,在同层次专业中继续承认学分。

课程代码和名称与毕业当年执行计划不一致的课程,可在同层次专业中作为选修课使用;专科起点本科的专业课程可按专业计划规定用于不选考00015《英语(二)》时顶替该课程的学分累计;专科和本科均有且不是申请毕业专业的核心课程,可用于申请毕业专业的选修课或者计入《英语(二)》学分;上述课程仅限使用1次。

原 理论+实践 的课程,在毕业当年执行计划中已调整为独立实践课程的,仅用于同层次专业选修课,理论与实践分别按原学分计算。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概论》可以顶替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律师(专科、专科起点本科)专业停考后转入法律(专科、专科起点本科)专业,相关课程顶替问题按省自考委《关于自学考试律师(专科、专科起点本科)专业停考的通知》(浙考委〔2024〕1号)执行。金融(专科起点本科)、企业财务管理(专科起点本科)、国际贸易(专科起点本科)、国际贸易(高中起点本科)专业课程调整后顶替问题,按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自学考试专业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教试院〔2024〕111号)执行。

五、经审批同意免考的课程,在考生申请毕业时,如与当年执行的专业计划不符,该免考课程自动失效。

六、以往专业停考文件中已明确停发毕业证书时间的按原文件执行,未明确的,从2024年起停发毕业证书。

七、以往规定中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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