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专业限法学类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学历层次毕业生和在校生报考。
2.法学类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必考课为15门。其中: 自考经济法学(专科)专业毕业生,必考课程为序号1-9、14、15或16、18-21(累计68学分); 自考律师(基础科段)专业毕业生,必考课程为序号1-13、15、16(累计68学分); 其他考生,必考课程为序号1-14、15或16(累计67学分)。
3.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本专业,可免考3门课程(序号1-3),必考课程12门(序号4-14、15或16,累计47学分)。
4.不选考英语(二)的考生,必须加考3门课程(序号为22-24)。
5.毕业论文是本科学习的必修内容,应考者在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必须撰写毕业论文。
6.新旧课程顶替(以下指考生报考本专业时所考的课程,报考专科专业时所考同名课程不能用来顶替): 自考经济学(专科)专业毕业生报考本专业,2006年底以前取得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或国际经济法概论单科合格证的,可分别顶替保险法、票据法、刑事诉讼法学或行政法学;2004年底前已取得法律文书与律师实务写作单科合格证的,可顶替知识产权法。 律师(基础科段)专业毕业生报考本专业,2006年底前已取得法律文书写作单科合格证的,可顶替房地产法或中国法律思想史中的一门课程。 不选考英语(二)的考生,2006年底前已取得伦理学、海商法或国际关系史单科合格证的,可分别顶替证据法、西方法律思想史或金融法。
7.凡已通过0004毛泽东思想概论和0005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两门课程的,不再参加思想政治课的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