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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劳动关系学复习资料

  • 发布时间:2024-09-15 16: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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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劳关的发展:  1、劳关主体利益明晰化。劳关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利益关系,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劳关的这种性质特点被掩盖。  2、劳关类型多样化。多样化指劳关不再是公有制的一统天下,除公有制劳关外,非公有制劳关会得到发展。  3、劳关的形成合同化。基于劳关主体的明晰和利益的多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劳关的发展:

1、劳关主体利益明晰化。劳关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利益关系,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劳关的这种性质特点被掩盖。

2、劳关类型多样化。多样化指劳关不再是公有制的一统天下,除公有制劳关外,非公有制劳关会得到发展。

3、劳关的形成合同化。基于劳关主体的明晰和利益的多元化,以劳合的形式建立劳关。

4、劳关运行的市场化。按市场机制和规律规范劳关的运行是市济条件下的必然结果。

5、劳关规范的法制化。市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在市济条件下,劳关在构成,运行,处理等方面将全部实现法制化。法律原则,法律方式是规范劳关的主要依据。

(案)*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合的情形:

1、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合的情形: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劳合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简)*劳合制度的作用:

1、劳合制度是建立劳动力市场的重要条件。

2、有利于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

3、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使用和合理流动。

4、增强企业社会责任。

5、有利于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6促进劳动法制建设。

*劳关: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以实现劳动为实质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劳关中的劳动:

1、从主体看,它是以职工(雇工)身份所从事的劳动。

2、从目的看,它是作为一种谋生手段的职业劳动。

3、从性质看,它是履行劳动法律义务的劳动4从形式看,它是用人单位内部有组织的集体劳动。

*劳关所指的劳动力:按形态分:

1、潜在形态和外在形态。

2、商品形态或非商品形态。

*劳关的特征:

1、它以劳动为目的,以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为方式,在人们运用劳动能力,作用于劳动对象,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如果劳动力不投入使用,不和生产资料相结合,不进入劳动过程,便不会产生劳关。

2、它具有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双重属性。

3、它的主体一方固定为劳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即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占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即用人单位。其中,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及前后都是劳动力的所有者,且在劳动过程中还是劳动力的支出者;用人单位以占有生产资料作为其成为劳动力使用者的必要条件。

4、它以劳动力的使用为核心,形成了二元权利结构。在劳关中,劳动力所有者以依法能够自由支配劳动力,且获得劳动力再生产保障为基本标志。

5、它是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属性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6、它是平等性与隶属性兼有的社会关系。其平等性表现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在劳动力市场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以劳合的方式确立劳关,并可通过平等协商来延续,变更或终止劳关。

7、它的确立,变更和终止及在劳动过程中主体的权利义务,都以特定方式实现。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经济体制下,实现方式有所不同。

*劳关主体:指劳关中劳动力的所有者和劳动力的使用者,即拥有劳动力的劳动者和使用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其中劳动者亦称劳动主体,用人单位亦称用人主体。

*建立劳关的条件:指建立劳关的双方主体,即劳动主体(劳动者)和用人主体(用人单位)所应具备的资格。

1、劳动者的资格。指公民建立劳关,成为劳关主体的必备条件,一般由法律规定。它包括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两个方面⑴劳动权利能力。指公民依法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成为劳动者。劳动者成为劳关主体的必备条件⑵劳动行为能力。指法律认可的劳动者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资格。它是劳动者参与劳关的实质性条件。

2、用人单位的资格,又称用人主体资格,指使用劳动力所必须具备的法定前提条件。它决定用人单位能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关和建立什么样的劳关。用人单位的资格由有关法律规定,包括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两个方面。用人权利能力,指用人单位依法能够享有用人权利和承担用人义务的资格。它表明用人单位依法享受哪些用人的权利和承担哪些用人的义务。

*劳关的运行:指劳关形成和存续的动态过程。它表现为劳关的发生,延续,变更,中止,终止等一系列环节和在这些环节之间,劳动主体和用人主体相关权利和义务的实现。

劳关的延续:指劳关存在的有效期限延长。即既存在劳关在原有效期限届满后仍然存续一定期限。劳关的变更:指劳关主体双方在劳关中确定的内容及客体的变动。即劳关主体双方已有的相互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在劳关存续期间所发生的某些变化。劳关的中止:指劳关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因素导致劳关主体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停止行使和履行,待中止期限届满后又恢复以前的正常状态。劳关的终止:指劳关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消灭,它是劳关运行的终结。

*集体合同的订立:订立集体合同的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2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3协商一致原则。所谓协商一致,指集体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协商是处理劳关的重要方式,也是订立集体合同的基础。

*调整劳关的原则:在市场条件下,调整劳关的基本原则的内容:1劳关主体权利义务统一的原则2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3保护劳关主体权益的原则。优先保护,指在特定条件下,当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和对用人单位权益保护出现矛盾,发生冲突时,调整劳关应对劳动者实施优先保护4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既是人们从事生产劳动的重要目标之一,又是人们进行生产劳动不可缺少的环境条件。

*劳合法律制度的内容:1劳合概念的界定2劳合的订立3劳合的履行4劳合的变更5无效劳合6劳合的解除和终止7违反劳合的法律责任8劳合的管理。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一种制度。企度有两种模式:1授权式2纲要式。共同点:1都授权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并自行确定内容2都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在制定程序和内容上必须合法3都确认劳动规章制度在协调劳关时具有法律效力‖企度的制定程序,一般规定的环节:1职工参与,指在制定劳动规章时要有职工代表参加,听取职工意见2报送审查或备案。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后,要报送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或送其备案3正式公布。劳动规章制度要向全体职工以正式文件方式予以公布,从公布之日起生效。(如何制定企业规章制度)。

*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从用人单位外部采取措施来协调劳关的法律制度。

*劳合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劳合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关,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特征:1劳合的主体是特定的2劳合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3劳人在职责上具有从属关系4劳合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仅仅是劳动成果的给付。

*劳合的内容:1劳关主体,即订立劳合的双方当事人的情况2劳合客体,即双方当事人在劳合中确定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是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合的直接体现,也是产生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3劳合的权利义务,指双方当事人依据劳合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应当承担的劳动义务‖根据《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合的法定条款有:1劳合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合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合的责任。

*劳合的订立:1劳合订立的原则⑴平等自愿的原则⑵协商一致的原则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①订立劳合的主体必须合法②订的目的必须合法③订的内容必须合法④订的程序必须合法⑤订的行为必须合法2订立劳合的条件3订立劳合的主体⑴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一方必须是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及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合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⑵劳动者。劳动者一方必须是有劳动能力,年满16周岁的劳动者,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还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劳动者。

*劳合的变更:指劳合双方当事人就已订立的劳合条款达成修改,补充或废止协议的法律行为。

*劳合变更的条件:劳合变更,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否则,所变更的内容无效1必须有正当理由2必须经劳合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劳合的解除:指劳合依法签订后,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合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合的终止:指劳合期满或当事人约定劳合终止条件出现,及劳合一方当事人消失,无法继续履行劳合时结束劳关的行为。情形有:1劳合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合终止条件出现2劳合主体一方消失或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继续履行劳合3在目前工伤保险和残疾人康复就业制度尚未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对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劳合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合,仍由原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医疗待遇。

*无效劳合的认定: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主体不合格⑴无劳动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合⑵用人单位与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订合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与劳动者订合⑷未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订合⑸未取得就业许可的外国人与中国企业订立的在国内履行的劳合2内容不合法⑴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劳合⑵当事人规避法律订立的劳合3严重违反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⑴因采取欺诈的手段签订的劳合⑵因采取威胁的手段订立的劳合⑶因乘人之危订合。

*非全日制劳合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包括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

*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集体合同都适用于本企业的所有职工。

*订立集体合同的程序:1审议。2签字。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代表双方签字。3报送与公布。集体合同签字后,要将合同文本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集体合同的效力:指集同发生作用的范围,包括对人的效力,时间效力和对劳合的效力1集同对人的效力2集同的时间效力3集同对劳合的效力。

*争议/纠纷,即特定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

*劳动争议:即劳关当事人(雇主和雇员,或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纠纷。

劳动争议的构成要素:劳议具有特定的主体,内容和客体。1劳议的主体,即劳议的当事人,劳动权利义务的承受者2劳议的内容,权利争议的内容涉及劳动权利与义务,发生在劳动法规定权利义务和劳合约定的条件范围内;利益争议的内容在法定权利义务之外3劳议客体,即劳议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行为,如解除劳合的通知;物质,如工资待遇等。

*问题:1区分劳关和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与接受劳务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是法人或个人,产生经济合作关系(非劳关),服从经济法律规范,其权利义务关系受民法调整。劳关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劳动法调整。2谨慎对待事实劳关。事实劳关发生在两种情况下:⑴应签订劳合,因企业管理疏忽或其他原因未签订劳合⑵原合同因期限届满已经终止,在未办理续订合同手续的条件下继续存在的劳关。认定事实劳关的基本条件是:劳关双方已经履行或正在履行各自的劳动权利与义务。

*防止劳动争议发生的有效措施:1增强劳动法律意识2加强劳合管理3建立平等协商机制4实行劳动监督检查制度。

*非司法制度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斡旋,调解,仲裁。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是设立在用人单位内部,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上级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委会的业务指导,与仲委会和人民法院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至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P127

1.三方原则;2.独立办案;3.必经仲裁;4.一裁终局;5.合议庭制度;6.区分举证责任;7.合法、合理、合情原则;

8.适用简便易行的方式实施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1申请与受理。

*申请,当事人应从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委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委会应当受理。

1、受理:仲委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审查: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议;申请仲裁的劳议是否属于仲委会的受理内容;该劳议是否属于本仲委会管辖;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

2、劳议仲裁管辖:管辖是劳议仲裁机构处理劳议案件的分工。县、市辖区仲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议。设区的市的仲委会和市辖区的仲委会受理劳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发生劳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仲委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委会处理。仲委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委会。仲委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3、案件仲裁准备:仲委会或其办事机构决定立案后,应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组成仲裁庭。采取的方式,即独任仲裁庭,合议仲裁庭和特别仲裁庭。可独任仲裁的案件的条件:⑴事实清楚⑵争议标的不大⑶情节简单⑷适用法律法规明确。合议仲裁庭由首席仲裁员和仲裁员组成。集体争议和集体协议争议由特别仲裁庭审理。仲裁庭应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4、开庭审理:仲裁庭的开庭准备工作包括: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仲裁庭审理劳议案件的程序包括⑴申诉与答辩,其发言顺序是:申诉人或代理人,被诉人或代理人,第三人或代理人⑵仲裁庭调查,一般采取仲裁员询问的方式进行。包括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询问事实,理由及证据,出示证据,宣读鉴定和勘验结果⑶仲裁庭调解⑷仲裁庭合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⑸宣布仲裁决定,同时,告知当事人的起诉权利。当庭裁决,应在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庭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⑴仲裁庭调解:仲裁庭处理劳议应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反悔的,应及时裁决。

⑵仲裁庭裁决: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庭处理劳议,应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委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程序:

*1、执行的申请和移送:发生法律效力的劳议判决,裁定,裁决和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执行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9项执行措施。其中执行劳议案件的措施⑴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的范围⑵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⑶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3、执行中止和终结:情形有: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表示可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4、申请执行的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作为申请执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期限为六个月。

*根据《劳动法》第84条的规定,集体合同争议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实质上归属于利益争议。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归属于权利争议。权利争议:指劳关当事人围绕执行法律条文,履行集体合同或劳合发生的争议。我国《劳动法》规定: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仲委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特征1发生在集体合同生效之后2主要发生在企业与企业工会之间3争议内容是共同劳动条件4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较大。

*三方协商,指由政府,雇主,劳动者三方代表,根据一定的议事规则或程序,通过特定的形式开展协商谈判而形成的共同参与决定,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相互制衡的一种制度。

*三方协商的特点1三方主体的独立性2主体权利的对等性3协商过程的民主性4协商目的的合作性。

*政府在三方协商中的作用:

*1、组织作用:⑴政府在制定法律和重大经济政策,在调整劳关及相关劳动问题时,如制定工时制度,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条件标准,劳动保护措施和社会保险福利制度等,都吸取并听取劳资双方的意见组织劳资双方共同进行讨论⑵对劳动力市场的宏观干预。主要是根据法律创造条件,采取措施,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制定消除就业歧视的政策和措施,对雇主的大量裁员进行干预⑶对劳资双方的协商谈判,采取直接介入和间接介入,主动介入和被动介入,争议前介入和争议后介入等方式,进行协商,促使劳资双方合作,达成协议⑷实施劳动行政管理,全面规范劳资双方的行为。

2、平衡作用:劳资双方在某一时期或某一问题上出现分歧,一方力量明显大于对方时,劳资关系的协商会困难重重,协商结果也不利于共同合作,这对于发展经济和安定社会都会产生消极影响。政府的作用就是采取强硬的调整措施,使双方力量保持平衡。特别是当劳工运动一旦危及到经济发展和雇主的利益时,政府往往会使用权力,对工会采取强硬措施,以平衡劳资关系。其方法一般情况下是介入劳资双方进行调停,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采取强制手段。

3、监督作用:现代社会中,政府对劳资关系的直接干预程度越来越小,而监督的作用于越来越强。当劳资关系的调整进入劳资双方依法进行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时期后,劳资双方的行为纳入法制轨道,劳资关系的稳定具有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保障。因而政府在三方协商格局中主要发挥监督作用。

*4、服务作用:⑴政府通过立法,建立完整的劳资关系法律体系,为劳资关系的法律调整提供依据,制定标准⑵按国际劳工组织1981年163号建议书的要求,政府部门对参加集体协商,集体谈判的劳资双方组织予以承认,并在谈判过程中提供必要的资料⑶政府对劳资双方在建立劳关,进行合作方面给予指导帮助,提供中介,咨询服务,发布各种信息⑷为劳资关系双方进行人员和业务培训,组织国际的合作与交流。

*我国三方协商机制的组织机构:中国劳关三方协商机制首先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并取得积极效果。2001-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三方在北京建立了国家一级协调劳关三方会议制度,开辟了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在协调劳关方面加强三方沟通协调,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重要途径,在劳关领域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社会对话渠道和协调机制。

我国三方协商机制的运行规则:三方协商的组织机构分国家级和地方级。

三方会议由劳方组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领导担任主席,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领导担任副主席,各方确定相对固定的部,室的人员参加三方会议。根据每次会议的议题,由各方确定参会人员,根据议题的重要程度,可请三方主要负责人出席。三方协商的内容:1推进和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及劳合制度2企业改制改组过程中的劳关3企业工资收入分配4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生活福利待遇,职业技能培训等劳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5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6职工民主管理和工会组织建设7其他有关劳关调整的问题。

*劳动标准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劳动标准:指对劳动领域内的重复性事物,概念和行为进行规范,以定性形式(如文字描述)或以定量形式(如数据,图表)所做出的统一规定。

*劳动标准的对象范围:1劳动者及其智力和体力的运用2劳动者使用各种劳动工具及其他辅助劳动资料加工,改造劳动对象的过程3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4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劳关,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劳关变动和调整5政府有关部门及中介机构对劳动力市场进行管理等有关活动。

*劳动标准体系:指对劳动领域内规律性出现的事物或行为进行规范的各种规则之间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劳合的形式:1有固定期限的劳合2无固限的劳合,亦称没有一定期限或不定期的劳合‖根据《劳动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合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限的劳合,应订立无固限的劳合。 但无固限的劳合不等于一成不变,只要符合法律,法规或双方约定的条件,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合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合。

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合的情形: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6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7劳合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合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合达成协议的8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及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合。

无效劳合的后果:劳合被法定专门机构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双方已确立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无效。劳合尚未履行的,不得继续履行,正在履行的,应立即终止履行。

无效劳合的处理:无效劳合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都可不必履行,已履行的,如订立无效劳合属用人单位的原因且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双方都有责任,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合如属部分无效,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的。则其余部分仍然有效,但对无效部分必须加以修改。

经济赔偿责任:指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违反劳合的行为人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责任。

集体合同制度/团体协约,集体协议:指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及产业部门,雇主及雇主团体之间就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协商谈判所缔结的书面协议。

订立集体合同的准备工作:1准备对集体合同的意见和建议2起草集体合同文本。

集体合同的履行:集体合同签订后,签约双方都要严格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保证合同目标的实现。集行,对双方当事人来说,不仅是协定义务,而且是法定义务。集行和其他合同一样,应坚持实际履行,全面履行和协作履行的原则。集行,应针对不同的合同条款采用不同的履行方式。集体合同中规定的有关劳动标准方面的条款,主要要求当事人在集体合同的有效期内按集体合同规定的各项标准签订个人劳合,保证个人劳合的劳动标准不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对于目标性条件,当事人应按要求,自觉实现各自的义务。

集体合同的变更:指在集体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集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原合同内容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情况时,当事人对原合同中某些条款进行补充和修改。所谓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指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停产,转产,使集同无法完全履行;国家劳动政策发生变化,法律规定有了新的内容,集同违背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不可抗力等自然因素,如战争,水灾等,使集同无法履行。

集体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集同法律关系消灭。情形有:1集同的期限届满2集同当事人一方不复存在3集同依法或通过协商解除。

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1社会原因2直接原因。

劳动争议的预防: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劳议发生和扩大。劳议发生的社会原因决定其发生有客观性,但只要双方当事人发挥主观能动性,采取积极的措施,可达到防止劳议发生和扩大的目的。研究劳议预防的目的在于消灭误区,创造和谐稳定的劳关,为企业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处理劳动争议的普遍原则是: 公正,及时,有效 。

司法制度:即由专门法院(如劳动法院)和普通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仲裁, 仲 即中人,立足于当事人之间的人:裁即公断。

劳动争议诉讼,即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的起诉,上诉以至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终局审理等全过程。

政府、工会(劳方)、雇主协会(资方),是构成三方协商机制的三个独立的主体。

适合我国国情的三方协商机制: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劳关与资本主义劳资关系相比,政权性质不同,经济基础不同,反映意志不同,追求目标不同。虽然劳关领域的矛盾和问题大量存在,但它是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的局部矛盾,是非对抗性的。这是建立三方协商机制的社会基础。

国际劳工标准:实际上是国际劳动立法:指国家之间订立的大家共同遵守的处理劳关及与之相关的一些关系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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