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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自考中国行政史复习资料第十三章

  • 发布时间:2024-09-15 16: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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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十三章 抗战前的南京政府  国民政府主席的地位及其职权的变化:国民政府主席既是政府首脑,又是国家元首,在训政初期,拥有较大的权力。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对外代表国民政府,主持国民政府委员会会议,兼任陆海空军总司令,有权签署公布法规、发布命令,提请任免五院院长、副院长、陆海空军副司令及各部

第十三章 抗战前的南京政府

国民政府主席的地位及其职权的变化:国民政府主席既是政府首脑,又是国家元首,在训政初期,拥有较大的权力。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对外代表国民政府,主持国民政府委员会会议,兼任陆海空军总司令,有权签署公布法规、发布命令,提请任免五院院长、副院长、陆海空军副司令及各部、会长官。国民党四届一中全会修订《国民政府组织法》,大大地削减了主席的权力,使之成了虚位元首,不再成为政争目标。

军事委员会:设于1925年,是国民政府的最高军事机关,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委员选任委员长1人,委员若干名,委员长由蒋介石担任。军事委员会地位十分重要,实际上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同时居于党政领袖地位,蒋介石正是利用军事委员会委员长的职权左右朝政,控制南京国民政府的党政大权。

国民政府内部直属机构:有秘书处、副官处、参事处。

国民政府直辖机关:建设委员会、全国经济委员会、中央研究院、外交委员会、财政委员会、购料委员会、赈务处、太湖水利工程处、督办广东治河事务处。

五院院长的选任机关:行政院。

五院各自的性质用项机构设置:1、行政院:下设九部(内政、外交、军政、财政、实业、教育、交通、铁道)、两个委员会(蒙藏、侨务)、一署(卫生)。2、立法院:1928年12月设立,最高立法机关;3、司法院:1928年11月设立,最高司法机关;4、考试院:1930年1月设立,最高考试机关;5、监察院1931年2月设立,最高监察机关。

南京国民政府的五院制与孙中山构想的五院制的区别:是有本质区别的。孙中山是主张宪政开始后才实行五院制的,前提是经过训政后,人民已经会掌握四种政权,政府依人民意志执行五种权力,其目的是为了 还政于民 。而南京国民政府的五院制提前到训政时期实行,而且将人民的四种政权付托给国民党,并由国民党中央指挥,监督政府行使五种治权,其实质是利用训政以剥夺人民的权力,实行国民党一党专政。

国民党控制行政活动的二个步骤:1、颁布《训政纲领》。从法律上确立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体制;2、提高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中政会)的地位。

中政会内部领导体制:委员会合议制。

国民党中政会与国民政府的关系:中政会处于国民党和政府之间,隶属于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对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但不处理党务,不属于党务机关,中政会系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为实行训政,领导政府而设,但不属于政府系统,不直接发布命令和处理政务,国民政府在实施训政计划和方案上对中政会负责,但在法理上仍为最高国家机关,并非中政会的下属机关。

《训政纲领》中关于党政关系的规定:在训政期间,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国民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将政权托付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由国民党训练全国国民逐渐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议四种政权,而由国民政府总揽执行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种治权,国民政府重大国务的施行必须受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的指导和监督。

南京国民政府省级行政单位的种类和数目:全国有28个省,6个特别市(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岛、西安)、2个特别行政区(东省、威海卫)、2个民族地方政府(蒙古、西藏)人38个省级行政单位。

市的种类和建设标准:种类:中央直辖市(直隶于行政院)、和省辖市(直属于省政府)。标准:人口在100万以上,政治经济特殊的,是直辖市,人口在30万以上和20万以上,每年税收总收入占总收入二分一以上的为省辖市。。

行政专员公署的性质及其作用:是省政府的派出机关,是适应国民党部署反共内战的需要而设立的,其作用就在于:提高了地方行政效率起到了一下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它却配合了国民党反动派对红军和革命根据地的反革命 围剿 ,起到阻碍红军和革命根据地的发展的作用。

县以下的地方自治组织的层级和名称:区、坊、闾、邻。以5户为邻,5邻为闾,20邻为坊,10坊为区。

南京国民政府行政决策的中枢机构:中政会。

中政会的决策形式、程序和特点:形式:以会议的形式进行。会议主要有常会和临时会两种。常会规定每周或两周举行一次,以主席或副主席为会议主席,会前由各专门委员会提出议案,开会时就各专门委员会所提出的议案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交议的事项进行讨论,讨论的结果以决议的形式做出。然后交国民政府执行。

立法院在决策中的实际地位:立法院名义上是国民党最高的立法机关,形式上有议决法律、预算、大赦、宣战、媾和及其他国际问题的权力,但是,由于立法院所议法案,事先多由国民党中政会和行政院等机关提出。可见,立法院并不是国民政府真正的立法机关或决策机关,而是在国民党中政会领导下,审议法律、草拟法律条文、整理法规的工作机构,是履行立法手续的办事机构。

省府合署办公制度:即是为了提高省政府的行政效率和和节省经费,纠正省政府各厅处事权的分散、各自为政的弊病,1934年内政部提出合署办公制度,省政府秘书、保安二处及民政、财政、教育、建设等厅一律并于省政府公署内办公,并重新划分职权,重组经费,采用科学的方法。但这一制度实行的结果并不理想。

改良公文处理的具体措施:1、实行会签制度:除特别的咨文外,一律用会签薄代替。2、公文加用标点和分段,采用语体文;3、推行公文检查制度。

南京国民政府在执行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1、改委员会合议制为首长集权制;2、改良公文处理,简化施政程序;3、推行省府合署办公制度。

监察院行政监督的三个系统:1、监察院本部:负责对中央政府的监察事宜;2、派遣监察使:分赴各监察区,进行巡回视察;3、审计监督:监督国民政府所属全国各地机关预算、计算、收支及稽查财政上的不法行为。

监察院行政监督的局限和矛盾:1、《弹劾法》中所指的公务员包括中央到地方政府的大小官吏,人数上百万以上,而监察委员只不过49人,很难做到查无遗漏。2、监察委员虽有法律保障,遇事可以直言无忌,但如案涉有力者时,当局每因避免牵动政局,迟迟不予惩戒或放弃惩戒。3、中政会对政务官的惩戒有最后决定权,这就等于说监察院对 政务官没有惩戒权。

南京国民政府对行政监督的发展趋势:1、取消了人民的监督;2、加强国民党的监督;3、扩大了监察院的监督范围。公务员考试的种类:分高等、普通、特种三类。

行政官员的类别:按奖励:特任、简任、荐任、委任四种;按职务性质分:政务官、事务官。

公务员的考核形式和内容:考核分年考和总考。年考就是各公务员在同一机构任职满一年的成绩考核,总考在公务员任同等职务3次年考后进行。考核内容以平日工作、学识、操行3项为标准。

公务员享受经济待遇的形式:依职位而定,主要有俸给、公费及恤金。

公务员考核的惩戒形式:奖励:分升等、晋级、记功;惩处:分为降职、降级、记过。年考一等晋级,二等记功,三等不予奖惩,四等记过,五等降级,六等解职。总考成绩一等升等,二等晋级,三等记功,四等不予奖惩,五等记过,六等降级,七等解职。

公务员的纪律:1、按期到任。2、奉公守法;3、忠勤服务;4、保守秘密;5、职务专一;6、敦品远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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