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和国家的关系 两者目的都是为了善德,他们又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正义。国家是最高的社团,法律是正义的具体表现。法律的好坏是以正义作为划分标准的,人们服从城邦制定的法律,也就是实现了正义。
二,法律和政体 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中小奴隶主阶级为主体的,共和政体,既是最好的又是稳定的。中庸。划分国家政体有两个标志:一是最高治权的执行者人数是多少,二是最高治权的执行者实行统治的目的。君主政体—暴君政体,贵族政体—寡头政体,共和政体—平民政体。正宗政体——变态政体。
三、法治和人治 它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早崇尚法治的人物之一,他主张实行法治。(一)法治的含义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二)多数人的考虑要比少数人考虑周到。正确得多。其次,法律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三)立法 应注意国境的大小和境内居民两个因素,邻邦关系,财产限额和各个家庭子女人数。法律必须变革,但变革要慎重。立法中特别要重视教育。
四、法律定义 法律具有正义性;法律具有普遍性;法律具有平等性;法律具有稳定性与灵活性;法律具有权威性。亚里士多德发表了著名的《政治学》,从而把政治学从古代哲学和伦理学中独立出来。古代希腊哲学家中最博学的人物。创立了第二学园。政体构成三要素思想,既国家的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
第四节 伊壁鸠鲁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
一、伊壁鸠鲁学派 在人们的相互交往中,为了预防伤害造成的损失和痛苦而互相约定、这种约定就是公正,就是法律的来源。以唯物主义原则为基础提出了他们的伦理观;无神论;政治和国家起源的契约说。创立了第三学园。
二、斯多葛学派 创始人芝诺创立了第四个学院。他们宣传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和至高无上的法则,他的效力远远超过人类领袖所制定的法律。人类所制定的法律应该符合代表理性的,永恒不变得自然法。斯多葛学派这为个人是自足的主张,关于世界国家的理论,认为人们应该是一律平等的。这些观点是罗马法思想的一个重要渊源最好。
第二章 古罗马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 波里比阿法律思想
罗马第一个法律思想家,他是希腊人。《罗马史》他的三点结论:第一政体循环论,第二混合政体论,第三制衡原理。一切非混合政体的形式,都会退化与衰败。执政官——君主,元老院—贵族,平民会议—民主势力。
第二节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他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同罗马法结合在一起的主要代表人物。《论共和国》《官吏篇》《法律篇》
一、理性、法和正义的关系
西塞罗伊自然法理论为基础,以人为前提,来解释人类理性法与正义的关系。人和上帝的第一份共同财富就是理性。正当的理性就是法,所以我们认为人和上帝共同具有法。
二、法的定义 自然法既不能废除,也不能取消。自然是衡量一切的标准,法就是理智,支配正当行为和禁止错误行为就是法的自然职能。凡是正当的和真正的法律都是永恒的,而且不与成文法相始终。现行法和正义相矛盾的话,这种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实际上是指代表奴隶主阶级利益的法律。
三、法律同执政官同政体的关系 国家是一个道德的集体,也既‘人民的事业。’第一西塞罗把国家和法律认为是人民的共同财富。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上的法律。第二,执政官必须依靠法律来办事,所以执政官使法律的产物,执政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第三,国家制定的法律和国家要永远服从上帝的法律,道德或自然法,这种法律超越人的选择和人定的制度,它是更高一级的正义统治。国家使用暴力,只有在它来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是才是正当的。西塞罗的人民,把大多数的奴隶排除在外。
四、权力的均衡原则 对资产阶级的分权理论形成和对美国宪法所规定的制恒原则的实施影响很大。
第一,相信混合政体形式的优越性。
第二,是国家政体的历史循环论。
五、罪行相应原则 西塞罗提出罪行相应的原则和公开审判的原则。
第三节 塞涅卡的法律思想
他认为自然法是永恒的,主张把人分成不同的等级。追溯过去的黄金时代,带有原始宗教的浓厚色彩,一方面强调人类本身性固有的罪恶。一方面又带有人道主义倾向。保护妇女儿童,扶助苦难人。认为法律与政府都是上帝引导人类生活这种概念中具有一种浓厚的宗教色彩和含义。十分强调是医治罪恶的重要手段。
第四节 罗马五大法学家与罗马法
一、从习惯法的成文法时期 12铜表法的颁布,打破了奴隶主贵族对法律的垄断。
二、从市民法到万民法时期 由属人主义走向属地主义。属人法由某人的部落、宗教团体和适用于一定等级中的法以及其他因素决定的、适用于该人及其交易上的法,称为属人法。属地法的原则既看当事人属于哪个国家、居住地和的其交易发生于何地。罗马帝国时期属地原则是法律的基础。
三、罗马法学家的活动时期 盖尤斯—《法学阶梯》;保罗;乌尔比安;帕比尼安;莫徳斯蒂努斯。他们的任务是:帮助罗马帝国立法,他负责解释法律,答复法律上的疑难问题、编纂合法证书、指导诉讼活动。
四、法典编纂时期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由《法学阶梯》《法学汇编》《法典》和《新律》构成。
五、罗马法体系形成时期 罗马法的体系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份,这是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创。公法是保护整个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有关法律。私法则是保护一切私法利益的法律。形成了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三部分,后来把最高裁判官法也作为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在罗马法学家那里,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是不与区分的。
从哲学观点看:第一,法理的公正和正义为概念,公正和正义是人人有份的。第二,公正和正义来源于自然法,而非基于功利原则。第三,国家立法机关随时可以变化,但立法的最后根据则以人民为依归。
第二篇 中世纪的法律思想
神学的世界观,神权政治论和君权神授论。一切权利都来源于上帝,自然法则成为上帝法律的代名词。基督教神学最初表现形式是教父学,实际上是利用古代哲学中的糟粕来改造原始的基督教,使之适合于奴隶之和封建制的需要。
第三章 封建社会产生和发展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 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生于阿尔及利亚,新柏拉图主义,是一位神秘主义哲学家。《上帝之城》第一部历史哲学。《忏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