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法国启蒙思想家、大革命的思想先驱、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论法的精神》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有影响的著作之一。《罗马盛衰原因论》
一,自然法与法的分类 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一切存在物都有他们的法。相当于今天所说的规律。称为三类自然法、人法,神法。反对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下人们有四条原则,既和平、寻找食物、自然爱慕和过社会生活。人类一 进入社会,战争状态开始了。人法包括国际法、政治法和民法。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一个政府是不能存在的。民法包括民法、刑法等在内的多种人法。孟德斯鸠所说的神法即宗教法。
二、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是自然法学派中又运用接近唯物主义的方法研究法律的典型人物。他主张从法律与其它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寻法律的精神实质,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都有关系,法律与法律、与他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的精神。
(一)孟德斯鸠把政体分为三类,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反对专制政体。民主政体的原则是品德。中心点是普遍的守法、建立保护私有财产权利的法律秩序。贵族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加节制,需要普遍的法律秩序。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专横和暴力。政体的原则一旦腐化,最后的法律也要变坏,反而对国家有害。必须是法律同已建立和将要建立的政体相适应。
(二)法律与自由 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有两种一是哲学上的自由,既意志自由;二是政治自由,关键在于人们有安全,或是人们认为自己享有安全。一个人能够作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孟德斯鸠主张用法律来保障公民的各项自由,维护自由作为立法的基本目的和原则。在实现政治自由的国家,法的基本精神之一正在这里。
(三)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 从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来探寻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在法理学上独树一帜的一个主要标志。
第一,他认为地理位置和地理格局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有重要的作用。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
第二,土壤条件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有重要作用。肥沃土壤条件下容易和适宜建立专制制度。贫瘠土壤条件下,容易和适宜建立民主共和制度。
第三,气候条件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有重要作用。热带容易和适宜建立暴君制度。寒冷条件下、适宜建立民主共和制。把法学从神学下解放出来。
三、立宪、分权与法治 孟德斯鸠主张建立君主立宪政体。因为他的直接目的是政治自由。而实现政治自由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他把洛克提出的立法,行政和对外三权,发展成为资产阶级典型的分权学说,既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认为不分权就谈不上公民自由。立法权应有人民集体享有,人民通过自己的立法机关来行使立法权。他所说的人民是指资产阶级和贵族。行政权应该掌握在国王手中,国王有权否决立法但无权立法,只能按照法律办事而不能违背法律。司法权,具有独立性,因由法院和陪审官行使。“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利的人员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适中宽和的精神应当是立法者的精神;政治的善好相道德的善一样,是经常处于两个极端之间。法律的题材要精洁简约,法律的题材要质朴平易,法律的措词不应含糊笼统,尽量避免用银钱作规定。当法律不需要例外、限制条件,制约语句的时候,还是不放进这些东西为妙。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就不要更改法律。关于司法制度孟德斯鸠主张:诉讼应当由国家检察官提起,实行公开审判,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法官和被告地位平等,允许被告辩护,严禁拷问,审判由几个法官共同审议,少数服从多数,允许上诉。
四、民法、刑法理论 民法是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民法调整契约、继承人、婚姻等所有产生的一系列财产关系。男女在婚姻和财产关系上应该平等。刑法理论 公民的自由主要依靠良好的刑法。危害宗教罪、危害风俗、危害公民罪、危害公民安全罪。反对以思想言语定罪,法律的责任制是惩罚外部的行动。提出了罪行相应的原则,主张在刑罚中实行人道主义。
第二节 卢梭的法律思想
18世纪启蒙运动中最卓越的代表之一,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一位重要人物。《社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他在政治法律思想在西方思想史上占有异常重要的地位。
人类不平等—贫困和奴役是随着私有制产生的。法国社会大变革产生的理论先声。《社会契约论》是激进资产阶级民主派革命理论的集中概括。是世界政治法律学说史上最重要的经典之一,是震撼世界的1790年法国大革命的号角和福音书。
一、法律与自由和平等
不平等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是自由、平等的,这是自由平等的黄金时代,但是由于人类能力的发展,使不平等获得了力量并成长起来,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出现了一种新的权力—所有权,它使人类的不平等由此而根深蒂固起来,这时富人的社会为保障富人的安全和对穷人的奴役,用法律将私有制和不平等肯定下来,亦即将富人和穷人的状态确认下来,从而使不平等合法化。第二阶段,国家机关和官吏产生,人类不平等进一步加深,除了财产上不平等外,还出现了政治上的不平等。第三阶段,也是不平等的顶点,国家权力腐败,出现了专制暴政与奴隶的对立。
除君主以外,一切人都是平等了,因为他们在君主面前都等于零。卢梭特别注意用法律来帮助和实现自由和平等。社会自由就是法律设定的自由。在符合人们的社会契约所组成的社会中,第一,法律与自由是一致的。第二,自由是使法律符合公意的前提。第三,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平等是自由的前提,没有平等既无所谓自由。但决不是指权力与财富程度应当绝对相等。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束缚,是形式上的平等,是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
二、法律与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学说形成过程,格老秀斯是首倡者,霍布斯是奠基者,洛克是发展者,卢梭是集大成者。第一真正的社会契约是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是政治共同体与他的各个成员之间的约定,国家是由社会契约产生的,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就是社会契约的关系。第二,订立社会契约的根本目的和任务,就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是它能以全部共同力量来保障每个接合者的人身和财富。第三,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时,都把自己全部的奉献出来,所以人们就得到了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亦即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第四,根据契约产生,体现共同意志的国家和共同体,人们能够得到的东西比在自然状态下多得多。第五,根据契约产生的国家是为实现公意—共同意志而存在而实行统治的,那么当执政者违背契约人民就有权取消契约,用暴力将自由与财产再夺回来。
实在法起源于契约。一个以法律为治的国家,无论采取何种政体形式,都可说是共和国。他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和记录,是全体人民所作的规定。卢梭提出了法律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心理论。意志的普遍性,是法律作为公意的体现,一方面反映和维护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另一方面只有作为主权者的全体社会成员依据的公意的要求才能制定法律。所谓对象的普遍性,是指法律调整一般地,具有普遍性的事务。国家的主权只能属于人民。主权是公意的体现和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