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举和选举制度
选举:指人们根据公认的规则,从所有人或一些人中选择几个人或一个人担任一定职务的行为。
选举制度:指由选举法规定的有关选举国家代表机关或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其内容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的机构、选举程序、选举方法。
二、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选择: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渊源于革命根据地的选举制度。
发展过程:
53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选举法》
79年通过第二部选举法(简答)书上共9点,老师又加了两点
记忆内容:1.直接选举人们代表的范围由乡、镇一级扩大至县级。
2.差额选举
3.53年中只需出席过半数即可通过改为全体过半数。
82年对第二部选举法做第一次修改
记忆内容:1.将“人民公社”改为“乡、民族乡”
2.“另行选举”即第一次投票不过半数,则第二次投票只需过1/3
86年对第二部选举法做第二次修改
记忆内容:1.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推荐代表候选人
2.取消预选,规定了差额选举的比例(间接选举:1/3-1?直接选举1/2-1/5)
95年对第二部选举法做第三次补充和修改(简答)记忆内容:1.将乡、镇选举委员会受县(区)级选举委员会领导改为受县(区)级人大常委会领导。
2.五倍改为“四倍”
3.增加了罢免内容,县和乡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提出,半数通过则可罢免,县级以上,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可对上一级人代会代表提成罢免。
第二节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原则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原则(简答)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1.年满18岁2.未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被剥夺的罪犯以及精神病人)都享有该权利。
普遍原则:
1.平等原则 “一人一票”?“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当。
2.直选和间选相结合的原则
多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3.秘密投票――无记名
4.差额原则
第三节 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简答)
一、主持选举的机构――选委会(临时机构)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二、选区划分
农村:
县级:按几个村一个选区 (人数特多的村或人口少的乡可称为一个选区)
乡级:按几个村民小组一个选区(人数特多的村民小组或人可少的村可划为一个选区)
城镇:
独立选区:1个生产(工作、事业)单位或1个居民区
联合选区:几个生产(工作、事业)单位或几个居民区
混合选区:1个居民区与它辖区内的若干个生产(工作、事业)单位
三、选民登记
1.精神病患者不能形式选举权利的,经选委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2.对于申诉意见,选委会应在3天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着,可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与确定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民额的1/3-1倍。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代会候选人(选民10人联名即可推荐)
五、投票选举和当选
1.过半数
2.另行选举时,需过1/3
直接选举流程详见下图:(简答)
成 立选委会――制定选举工作流程――规定选举日――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宣传选举法――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料――公布选民名 单(前20日)――提出候选人――选委会汇总――公布候选人名单(前15日)――小组协商讨论――汇总情况――各方协商会议――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前5 日)――介绍候选人――投票(选举日)――选区汇总计票――选区公布选举结果――选委会汇总审核――选拔当选人名单――选委会总结归纳――选委会撤销
第四节 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中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间接选举
一、主持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名额及分配
1.不超过3000人
2.名额分配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港澳台
3.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名额基数为350,设区的市、自治州代表名额基数为240
三、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提名、确定和正式选举
1.10人以上联名
2.差额选举时,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民额的1/5-1/2倍
第五节 人民代表的地位、职权及监督、罢免
一、人民代表的地位、职权及保障(考点较少)
基本的三项权利:审议、表决、选举
附带的七项权利:提案、提名、建议、批评、询问、视察、质询
保障的三项权利:发言,表决,免责、人身特别保护权、物质保障权
二、对人民代表的监督、罢免(选择)
1.30以上联名,可提出罢免
2.对县级以上人代会提出罢免条件: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
3.无记名投票,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