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国家机构
注:国家机构是公共权力的载体和公共权力运作的政治组织系统,是阶级统治和政治统治体系核心,是社会的正式代表,是体现国家本质和执行国家基本职能的组织
第一节 国家机构的含义、构成、特点和组建
一、国家机构的含义
★所谓国家机构,又称为国家权力组织、国家机器、国际政权机关,是国家机关体系的总和,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军队、警察武装力量以及全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是统治阶级在实现其阶级统治的政治组织中,最主要最强有力的政治组织,是一个纵向层次和横向部分的政治统治组织系统、复杂严整而有活力的政治统治组织体系。从3个方面理解含义:▲
1.国家机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2.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结构性;
3.国家机构是一个动态功能组织系统。
二、国家机构的构成
注:国家元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共同构成国家机构的最基本的主要的组成要素。
1.国家元首,功能充当一个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最高政治领导者,依据国内法处于国家最高领导地位,特点A:处在国家机关体系的最高地位;B:象征着国家的统一;C:体现着最高国家权力;D:象征着国家的主权,行使元首的各项职权“。
2.立法机关:它是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即有权审议、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进行执法监督的国家机关,其基本职能是立法和执法监督。
3.行政机关:即负责拟定和执行法律、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管理国家对内对外事务的机关。
4.司法机关:即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包括法院和检察院。
三、国家机构的特点:▲
1.阶级性。国家机构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是由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所组建、掌握和运用来为维护其在经济上政治上的统治服务的,为维护统治阶级所必需的社会秩序服务的。
2.社会性。国家机构的社会性,从根本上说来是由国家机构执行国家基本职能决定的。国家基本职能一是政治职能,一是社会职能,而且政治职能是以社会职能的实施实现为前提和基础的。
3.整体性。国家机构是统一的整体,是有机构成的政治组织体系。各个机关之间不是分离或对立的,而是既各自分力又密切联系,既各自分工又相互配合,既分权行使又统一于一个国家权力系统。
4.强制性。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构的活动普遍地约束全体社会成员,包括国家公职人员在内一律遵守根据统治阶级需要确立的各种社会规范,把各种社会矛盾维护在“秩序”的范围内。一是依靠法律强制,二是暴力强制。
四、国家机构的组建
(一)制约国家机构设置的主客观因素
1.国体的制约:国家机构是国家政权本质的实体体现和表征。国体的性质决定国家机构的性质,决定国家机构的设置和国家机关划分及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
2.统治阶级统治方式的制约:统治阶级的统治方式主要是其政治统治方式,包括国家治理形式、国家管理形式、国家结构形式。
3.国度国情诸因素的制约:国家机构的组建,一般预先要有方案,方案的拟义确定,必须与国度国情相适应,受国度诸因素的制约。
4.国家的自然与人文环境条件的制约:如历史状况、文化传统、种族民族、物质文化发展水平、人口数量与素质、疆域与资源,以及国家面对的国际环境。
(二)国家机构设置原则和形式的差异性
1.国家机构设置原则:■(1)理论原则即国家机构体制,(2)法制原则即国家机构的制度。
2.国家机构形式的差异性在于:如同样的国家行政机关,有的国家由政府单独行使政权,有的国家由国家元首直接领导政府,有的国家由国家元首和政府共同或连带行使行政权。
第二节 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机构
一、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国家机构组织原则
1.依据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学说,形成三权鼎立的权力结构、政权组织形式,三权分立与制衡成为资本主义国家设计与组建机构的理论原则和法制原则。
2.所谓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基本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种权力,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形成鼎立之势,而又互相制约和平衡。
1 17世纪英国思想家洛克提出了阶级分权学说,主张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实质是削弱国王的权力和地位。
2 18世纪法国的思想家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了分权理论,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主张司法独立,他奠定了三权分立与制横理论的基础,实质是反对和防止国王的专制统治,以保障谋求发展理论的新兴资产阶级所需要的自由。
3.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与制横制度法制化,成为西方国家建构的法制原则,通常表现为:
1 三个机关分别执掌和行使立法、行政、司法权。
2 每个机关相对独立,但又不能完全脱离其它机关的协助。
3 每一个机关都拥有防止、抵御其他机关的法律手段。
4.三权分立在各国的形式:
1 美国实行严格的三权分立; 2 英国实行混合权力体制; 3 法国实行以行政权为重点的分权。
二、主要国家机关
(一)立法机关
1.立法机关即议会或称国会,是资本主义时代的产物,最早产生于英国,在英国、美国、法国三国的议会机构和议会制度,是资本主义国家立法机关和立法制度的典型代表。
2.现代资本主义各国议会组织结构,一般有“一院制、两院制”两种形式,大多为两院制。
1 两院制的如“英国、美国、法国、德国”,两院制即议会由两院组成,一般称为参议院、众议院,通常称为上议院、下议院
(1)下议院议员通常按选区直接选举产生,名额按人口或选民人数依一定比例分配。
(2)上议院议员的选举办法和名额分配,有的实行直接选举(美国),有的实行间接选举(德国),有的国家也有部分任命产生、世袭或当然担任的议员(意大利)。
2 一院制的如“瑞典、葡萄牙、丹麦、新西兰”。
3.立法机关的主要职权是:
1 立法权,即以国家的名义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权力,其立法的程序是:“提案—审议—通过—公布”,公布法律的权力归于国家元首;立法程序的核心是审议和表决通过法律草案,是议会立法权的最重要表现。
2 财政权。即财政同意权,是议会控制政府税收和开支的权力。
3 监督权。即议会对政府及其政策和政府官员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决定和监督政府的组成;(2)在议会制国家,议会拥有倒阁权,即通过对政府不信任案时政府必须集体辞职;(3)行使弹劾权,即议会对政府高级官员个人的犯罪或严重失职行为进行控告和制裁,追究法律责任,罢免其职务或判罪;(4)行使质询权,即议员对政府的政策和政府成员所管理的事务提出口头或书面询问,要求有关者作出解释和答复。
(二)行政机关
1.行政机关,即中央政府,一般由政府首脑和各部部长组成,通常称为内阁,常用以指称政府首脑和政府重要成员组成的核心决策中心机构,所以组织政府通常称作“组阁”
2.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与国家政体之间的关系在大体上是对应的,议会制政府体制亦称内阁制,政府由政府首脑领导,对议会负集体责任,不对国家元首负责,总统制政府体制,总统兼任政府首脑,内阁成员各就个人所主管的部门对总统负责。
3.行政机关其主要职权有以下五个方面:▲
1 执行法律与委托立法,执行法律是政府的基本权力,即维护宪法、执行法律的权力。
2 管理全国公共事务和行政事务,是政府职权中范围广泛、复杂纷繁的职权,其中地方政府没有外交权和军事权。
3 处理对外关系事务,包括制定外交战略和政策、与外国建立外交关系、谈判和缔结条约和协定、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指导外交机构和驻外使节的活动。
4 军事权,受到议会的制约。
5 立法参与权;包括
(1)立法创议权,适用于议会制国家,包括创议修改宪法和制定普通法律,以宪法修正案提出。
(2)法律否决权,适用于总统制国家,3/2通过该法案,法律即成立并生效
(三)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是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司法权的行使属于法院,主要指审判权和法律解释权,其主要职权有以下三个方面:
1.审理各种诉讼案件;
2.处理某些非诉讼性事务,主要指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由法院执行、保证、监督和公证。
3.违宪审查,是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决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对象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令,
1 资本主义国家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机构有两种类型:A:一为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如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及拉美一些国家。B:一为由专门的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如意大利、德国、法国、奥地利等。
2 各国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方式有:A:“事后审查”以美国为典型,其法院不主动审查议会通过的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命令、法规,法律生效后,如遇到具体诉讼案件,也不主动审查,只在通过审理具体诉讼案件时就其适用法律是否违宪做出裁决。B:“事前审查”以法国为典型,宪法委员会在各项组织法颁布前,议会两院内部规则执行前,均予以审查,裁决其是否符合宪法,而不论其是否发生了争议。
4.资本主义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一套司法原则和司法制度即:A:司法独立原则;B:无罪推定原则;C:不告不理原则;D:辩护制度;E:法官保障制度。
第三节 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机构
一、国家机构的组织——民主集中制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由来
1.★所谓民主集中制原则最初是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组织原则提出来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运用于无产阶级国家政权建设并确立其国家机构组织原则是由巴黎公社委员会组织原则——“议行合一”发展来的。
2.议行合一原则具有三层含义:▲
1 议行合一以否定、替代资本主义议会制的三权分立原则为前提。
2 在国家政权机构组织的意义上,议行合一不是行政机关在组织形式上的简单合并,而是两种国家权力和职能在职掌、从属上的集中统一。
3 议行合一即公社委员会兼管行政权和立法权,两权兼管是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这种人民代表机关既是权力机关又是工作机关。
(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国家机构中的体现▲
1.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2.保证国家机关之间合理分工,协调运作,依法进行权力制约。
3.保证立法和决策民主化和执行的集中化与分工责任制。
4.保证合理划分中央国家机构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和管理权限,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
二、主要国家机关■
(一)国家权力机关
1.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行使国家一切权力,包括行使立法权。
2.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不受任何其他机关的限制,不允许其他国家机关与之抗衡。
3.他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拥有最高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其监督、制约。
4.人民代表在代表大会上享有 1 发言和表决权, 2 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力以及 3 人身特别保护权利。
5.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四个方面:■A:立法权B:决定权C:任免权D:监督权
(二)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它作为中央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1.国务院由全国人大产生,向它报告工作,对他负责,受它监督。
2.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3.我国国务院的职权范围广泛,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七项:▲A:行政立法权;B:议案权;C:行政管理权;D:行政区划管理权;E:领导和管理经济和城乡建设权;F:社会管理权G:行使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司法机关
1.我国司法机关是依照宪法和法律代表国家进行审判权和法律监督权的机关。
2.由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和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共同构成,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3.法官和检察官由人大及其常务会选举和任免。
4.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
5.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提起公诉,对法院的错误判断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6.我国司法机关的活动和工作遵循和执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和如下几项原则:▲(1)法院和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审判、检察活动的原则;(3)司法独立,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原则;(4)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容特权,不容民族歧视原则;(5)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原则;(6)公开审判原则(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除外);(7)民主集中制即合议制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