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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2007年3月修订)

  • 发布时间:2024-09-15 16: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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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需要,经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下称:上海市高教自考)课程免考的有关规定作以下修订: 一、 国家

      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需要,经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下称:上海市高教自考)课程免考的有关规定作以下修订:

一、 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参加上海市高教自考各专业专科(含基础科段)的考试,可以免考下列课程:

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0001)”、“邓小平理论概论(0002)”、“法律基础和思想道德修养(0003)”、“大学语文(4729)”。

2、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要求相同的相关公共基础课。目前上海市高教自考专科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英语(一)(0012)”、“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0018)”、“高等数学(一)(0020)”和“高等数学(工专)(0022)”。

二、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参加上海市高教自考各专业独立本科段(含本科段)的考试,可以免考下列课程:

1、“毛泽东思想概论(0004)” 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0005)”。

2、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要求相同的相关公共基础课。目前上海市高教自考本科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英语(二)(0015)”、“日语(二)(0016)”、“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4183)”、“线性代数(经管类)(4184)”、“高等数学(工本)(0023)”、“物理(工)(含实践)(0420,0421)”。

三、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经济管理类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高教自考非经济管理类本科时,以及已取得高教自考“政治经济学(财经类)(0009)”课程合格证书者,均可申请免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0005)”课程。

四、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与原所学专业相应的公共基础课。如数学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高等数学(一)(0020)”、“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4183)”、“线性代数(经管类)(4184)”、“高等数学(工专)(0022)”、“高等数学(工本)(0023)”等课程;英语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英语(一)(0012)”、“英语(二)(0015)”等课程;日语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日语(二)(0016)”课程;计算机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0018,0019)”课程;物理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物理(工)(含实践)(0420,0421)”课程等等。

五、 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院校的本、专科在校生、肄业生和退学生参加上海市高教自考各专业的考试,凭原就读高校的校级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和成绩单,可以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且专业层次相同的公共政治课和其他公共基础课。

六、取得国家英语等级考试(PETS)2级及以上笔试合格成绩的高教自考生,可以免考“英语(一)(0012)”课程;取得国家英语等级考试(PETS)3级及以上笔试合格成绩,或取得原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合格证书的高教自考生可以免考“英语(一)(0012)”和“英语(二)(0015)”课程;取得大学日语四级及以上合格证书的高教自考生可以免考“日语(二)(0016)”课程。

七、取得以下任何一种考试合格成绩的高教自考生可以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0018,0019)”课程: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及以上;②上海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中级及以上;③ 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905模块;④上海市财政局颁发的“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

取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906模块合格成绩的高教自考生可以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0051,0052)”课程。

八、高教自考生在报考高教自考多个专业时,已通过的名称相同且代码相同的高教自考课程,可以申请免考。

九、高教自考各专业中所设置的部分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的免考,将依照相应专业所制定的具体免考补充说明执行。

十、高教自考生申请课程免考,应于每年的5月或11月向专业主考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申请免考登记表》,提供必要的正本证明材料(毕业证书,原所在高校的校级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课程名称及成绩证明等)。经主考学校查验核准后,分别于每年的6月或12月汇总,报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核批准。

十一、凡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已经取得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成绩, 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对有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将根据性质和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免考规定与本规定不同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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