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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考工作手册有关内容

  • 发布时间:2024-09-15 16: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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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考工作手册有关内容

考  生  守  则

1、考生进入考场时,只准携带2B铅笔、0.5毫米的黑色墨水的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小刀。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寻呼机、手机、小灵通、对讲机等)、计算器以及涂改液、透明胶带、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违者按夹带舞弊论处。

2、考生在考前30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铃响后,考生才能开始答题。考试开始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出场。考试终了前15分钟停止提前交卷,考试结束信号后考生立即停止作答。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3、考生凭准考证和考试证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考试证放在考桌靠走道一侧上角,以备查验。

4、考生领到答题卡后,请检查所持的答题卡的类别是否有误,并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监考员贴好条形码后,考生须核对条形码上打印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与本人相符。如有问题,须立即报告监考人员。

5、考生作答选择题时,必须按照填涂示例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将对应的选项方框涂黑、涂满。作答非选择题时,必须使用0.5毫米的黑色墨水的签字笔在答题卡规定的区域内答题;作图时须用2B铅笔绘,线条及符号等须加黑、加粗,文字须书写清楚。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不准在试卷、草稿纸及规定的答题卡答题区域外作答,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否则答题无效。保持卡面清洁,答题卡不要折叠。

6、考生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如遇到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或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当众解答。

7、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准喧哗。交卷后,立即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8、考试中,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准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考试期间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9、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立即停止答题,并将答题卡、试卷和草稿纸按序放在桌上,不要离开座位,等待监考人员收齐答题卡、试卷和草稿纸后,根据监考人员指令考生才能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及附近逗留。

10、考生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纪、舞弊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中考计算机网上评卷考生作答须知

一、各科的选择题和非选择题都必须在专用的“答题卡”上作答,在试卷或草稿纸上作答的答题无效。

二、考生领到答题卡后,要认真检查所发A、B卡类型是否有误,并仔细查看答题卡正反面,如出现字迹模糊、行列歪斜或缺印以及A、B卡错发等现象要立即向监考员报告。如无上述问题,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写上自己的姓名和准考证号。

三、答题卡上的条形码由监考员负责粘贴在答题卡上指定的条形码粘贴区域。考生要认真核对条形码上打印的姓名和准考证号是否与本人相符,如有错误应立即向监考员报告。

四、作答选择题时,必须用2B铅笔按填涂示例将答题卡上对应的选项涂满、涂黑;修改答案时,应使用绘图橡皮轻擦干净并不留痕迹,注意不要擦破答题卡。

五、作答非选择题时,必须用0.5毫米黑色墨水的签字笔在各题规定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切不可答题错位、答题题号顺序颠倒、超出本题答题区域(超出答题卡黑色边框线)作答,否则答案无效。如修改答案,应用笔将废弃内容划去,然后在划去内容上方或下方写出新的答案;或使用橡皮、小刀擦、刮掉废弃内容后,再书写新的内容。

六、作图时,须用2B铅笔绘、写清楚,线条及符号等须加黑、加粗。

七、保持卡面清洁,不要将答题卡折叠、弄破,严禁在答题卡的条形码和图象定位点(黑方块)周围做任何涂写和标记,亦不得在答题卡上任意涂画或作标记。

八、上述条款适用于我市初中毕业升学文化考试及地理、生物会考的各科目。

2009年扬州市初中毕业、升学文化考试日程表

日  期

上  午

下  午

6月16日

语  文

9:00—11:30

化  学

14:00—15:40

6月17日

数  学

9:00—11:00

物  理

14:00—15:40

6月18日

英  语

9:00—10:40

思想品德

14:00—15:00

历  史

16:00—17:00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生部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考点、考场和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华、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破坏考试的公平、公正,以非法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故意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偷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电子设备或者利用其他工具、方式传递试题答案、信息的;

(五)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其他以欺骗手段获得试题答案或者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直接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基本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无理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两张戗牌

“考点负责人”请参照“工作手册”P2

 “考场分布图”按实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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