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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考试院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报考条件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09-15 16: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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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考试院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报考条件的通知

省教育考试院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


医学类、药学类专业报考条件的通知



各市、县(区、市)自考办,有关主考学校:


 
为规范高等医学教育,教育部和卫生部于2002年联合下发了《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对自学考试相关医学类、药学类的报考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经过几年的实践,根据全国各地高等医学教育办学中出现的问题,全国考办于近日又下发了《关于重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报考条件的通知》(教考试办函〔2008〕19号)。根据以上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报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是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必须遵循高等医学教育规律,遵守行业人才准入的有关规定。目前,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的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包括:护理学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中药学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药学专业(独立本科段)。从即日起,我省开考的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的报考条件将按照全国考委的文件精神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中药学(基础科段、本科段):具有中药士、药剂士及以上技术职务,或从事中药生产、经营等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的在职人员均可报考。


 
药学(独立本科段):具有医药类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医药类在职人员均可报考。


 
护理学(专科):中等卫生(或护理)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有2年(含2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具有护士职称、目前在护理岗位上工作者可以报考。


 
护理学(独立本科段): 
护理学专业专科毕业且目前在岗的护理专业人员、护理教师及护理干部可以报考。


 
二、各市、县(区、市)自考办要切实加强对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报考条件的宣传,严格遵照以上各专业报考条件要求,严格审查新报考考生的相关材料。各专业报考需审查材料如下:


 
中药学(基础科段、本科段):中药士、药剂士及以上技术职务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在职证明,或从事中药生产、经营等工作满三年的在职证明。


 
药学(独立本科段):医药类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和在职证明(在本单位从事医药岗位工作)。 


 护理学(专科):中等卫生(或护理)学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和在职证明(从事护理工作满2年且目前仍在护理岗位上工作)。


 护理学(独立本科段):护理学专业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和在职证明(目前在本单位从事护理岗位工作)。


 
三、各市、县(区、市)考办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从保证自学考试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对本地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的报名报考做好宣传、解释和服务工作,同时,要加强对有关专业助学组织的政策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处。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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