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考试院办公室关于开展纪念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颁布二十周年征文活动的通知
各市自考办公室:
为纪念《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20周年,弘扬中华民族勤奋好学的精神,提高社会民众关心和参与自学考试的热情,展现自学考试工作者和自考生的风采,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决定在全国开展纪念《条例》颁布20周年征文活动,现将我省开展此项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文对象与内容
本次征文活动面向自考在考考生、毕业生、有过自考经历的人士以及自考工作者,以“融入自考,成就人生”为主题,以参加自考或从事自考工作的经历为内容,再现参加或从事自考的切身感受,以及自考制度对个人、社会产生的影响等感人至深的自考故事。
二、征文体裁
征文体载不限,可采取通讯、小说、纪实文学、随笔、散文、诗歌等多种形式,篇幅一般控制在1500-3000字。
三、征文方式
请各市考办根据上述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征文活动,自行制定征文启事,对征文主题、投稿方式、文体要求、评奖表彰等内容提出具体要求。主动联系沟通受众广泛的媒体,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同时,各市考办要加强与所辖市范围内主考学校和社会助学组织的沟通,发挥他们的集体组织作用。对在自考制度建立过程中做出过重大贡献的自考工作者、在工作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自考生,应主动约请其撰写文章。
四、评选表彰
(一)活动时间:
1、2008年7月中旬至9月20日各市开展征文及评选活动,并将获奖征文的电子文稿报省教育考试院。
2、9月20日至30日省教育考试院组织评选。由有关高校、媒体及省教育考试院等单位组成的评选小组,共同审阅各市选送的征文,并通过投票方式决定一、二、三等奖。
3、10月1日,公布征文评选结果,并开始在相关媒体刊登优秀获奖征文。
4、10月20日前,省教育考试院向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上报优秀征文。
(二)奖项设置
本次征文活动我省共设置一等奖4名、二等奖8名,三等奖12名。对获奖者颁发证书,并给予奖励。
请各市考办抓住时机,广泛宣传征文活动的意义,动员相关人员踊跃参加征文活动。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院联系。
联系人:仲海宁、张斓,联系电话:025-83235877、83235813,电子信箱:zhonghn@jseea.cn。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
主题词: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 征文 通知
抄送:全国考办综合处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办公室 2008年7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