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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省农村自学考试实验区试点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09-15 16: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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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省农村自学考试实验区试点工作的通知

苏教考(1999)4号 


各市、县(市)委组织部、农工部,各市、县(市)计经委、人事局、公安局、农业局、劳动局、水利局、乡镇企业局、水产局、多管局、农机局、教委(局)、考委:

我省自1983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省各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与配合下,全省先后有260多万人报名参加了自学考试,在籍考生近60万,为社会培养和选拔了11万余名各级各类高等专门人才,提高了全省广大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质,进一步推动了我省的两个文明建设。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加快实施省委、省政府确立的“科教兴省”、“科教兴农”战略,促进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省考委五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请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批准,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从1999年起在全省开展农村自学考试实验区试点工作。为加强领导,统一部署,扎实做好实验区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自学考试实验区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农村自学考试实验区是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积极推进我国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教育教学改革、人才培养规格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探索性工作,是提高全省劳动者素质,培养农村高等专门人才,进一步推进农业与农村经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建立农村自学考试实验区,与现行自学考试制度比较,在开考的专业及课程设置、培养规格与模式等方面作了较大的调整和改进,对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培养适应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复合型专门人才,特别是解决专门人才通向农村、服务农村,以至于对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从农村现代化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全局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积极动员,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发动全省农村各行各业人员参加实验区的自学考试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统筹下,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从本地区、本行业发展需要,从人才培养的长远需求出发,广泛宣传、认真组织动员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在职人员、广大农村科技人员和具有一定文化基础的农业劳动者积极参加实验区的自学考试。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研究制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培养、培训规划和有利于考生学习、鼓励自学成才的政策措施,做好考试的报名等工作。要针对本部门的工作性质和特点,根据考生文化基础的不平衡性,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的教育资源,建立社会助学辅导基地,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要注重对考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帮助应考者有成效地学习,克服自学中的主要困难,帮助考生提高自学考试的成效。


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要充分发挥乡镇自学考试服务站及各行业培训学校的工作职能,从普遍提高广大农村劳动者素质的高度出发,采取多种措施,利用多种渠道,组织动员农村考生参加实验区的自学考试,并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开展类型多样的社会助学活动。

三、做好实验区的专业设置、证书发放等工作,落实好毕业生的有关政策


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实验区先设置种植类、养殖类、管理类、加工类、机电工程类专业,并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设置专业方向与课程模块。实验区试行毕业证书、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多种证书制度。凡按自学考试专业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取得规定学分,通过实践考核,可取得国家规定的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在当地就业后,享受普通高校同层次毕业生有关待遇,可以享受现行自学考试有关政策;取得实验区专业课程八门(含八门)以上合格证书者,发给自学考试专业证书;在乡镇服务体系中,对已取得大专自学考试专业证书的人员,可优先考虑评聘乡镇企业的专业技术职务;对已取得大专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的人员,可按国家、省有关职称政策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实验区相关专业规定的专业课程考试合格证,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享受与现行国家政策许可的相应待遇;取得实验区专科以上毕业证书的乡、村考生,优先纳入农村基层后备干部队伍,培养、使用。各单位、各部门对参加自学考试取得毕业证书和相应证书者,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择优录(聘)用,在职务提升、职称晋升、岗位使用等方面优先考虑。

四、认真组织考试,严格考试纪律,确保考试质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考试,质量是自学考试事业发展的生命线。开展实验区试点工作,仍执行现行自学考试的管理办法,严格管理,确保考试质量。各有关部门在考试工作中,要加强对在职职工及相关考生的考风考纪宣传,教育应考者严格遵守和自觉执行自学考试的有关规章制度,对违纪考生要严格按考试部门的有关处罚规定处理,以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和自学考试的社会信誉。

五、加强领导,团结协作,积极做好农村自学考试实验区试点工作

 为保证我省农村自学考试实验区的各项工作有组织、有计划进行,实验区试点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增加了与实验区工作有关的单位为组成成员单位,成立农村自学考试实验区实施工作小组与专业指导委员会。省考委负责全省实验区试点工作的宏观指导、重大问题的决策和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实施工作小组负责研究、处理、协调、落实实验区试点中的具体工作;专业指导委员会负责审定实验区专业培养目标与考试标准、拟定专业考试计划与教材建设规划;省考办负责落实省考委的决策以及专业指导委员会、实施工作小组的组织联系、沟通协调和服务工作。各市、县(市)要根据全省的工作部署,由当地考委牵头,调整建立与省相应的组织机构,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好实验区的各项工作。各地、各部门均要从考试工作实际出发,加强考试的机构建设、人员配备与经费投入,保证必要的办考条件,管理好实验区的试点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和各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开展实验区的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开拓进取,改进和完善各项工作,创造新经验,提高工作水平和实际效果,确保我省农村自学考试实验区试点工作取得成功,为积极发展我省的高等教育事业,进一步加快全省奔小康,实现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印)
中共江苏省委农村工作部(印)
江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印)
江苏省人事厅(印)
江苏省公安厅(印)
江苏省农林厅(印)
江苏省劳动厅(印)
江苏省水利厅(印)
江苏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印)
江苏省水产局(印)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印)
江苏省教育委员会(印)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印)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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