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概述
截至2010年底,我国注册护士总数为205万,比2005年增长了52%。卫生部《医药卫
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 2024年)》中有关国家卫生人才发展目标中提到注册护士在
2024年将达到2.07/千人口,2024年达到3.04/千人口,注册护士达到445万人。
2012年报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数已达70余万人,2024年将超过80万人。由于从
2011年采用了新大纲,考试难度加大,对占报考人数绝大多数的中专、专科学历的考生来
说尤为如此,全国平均通过率不到50%,很多地方卫校通过率不到30%。
二、考试说明
根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规定,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组织专家编写了《护
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试行)》,并由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审定通过。
根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规定,卫生部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以评
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需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合格标准由考试委员会确定并公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试行)》是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国家标准,是考试命题的依据,其内容和范围体现了执业护士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完成护理工作的基本能力。
根据护理工作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新技术的发展和护理临床实践工作的实际需要,将适时地修订和完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试行)》。
三、题型与题量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试题全部采用选择题。试题题型采用包含临床背景的题型,主要使用
A2.A2/A3型(题型示例见附件),逐步增加案例分析、多媒体试题,辅以少量考查概念的
A,型题。
考试分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每个科目题量为120 160题。
考试大纲给的考试题量区间比较大,2011年考试专业实务133题,实践能力137题,
2012年的每门考试题量都是136题,2024年的每门考试题量都是135题。
四、评分与分数报告
采用计算机阅卷评分。对考试成绩合格考生,提供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第十五条中指出,考试机构应在考试完成后45个工作日内公布成绩,即9周两个月内。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此时公布的只是考生的真实成绩,而合格线通常需要更久的时间。
在2001-2010年的护士执业考试中,满分为100分,考生单科满60分则视为及格,过
关。一般称之为标准参照考试(CRT),就是个人考试的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它参照的是一燃个既定的标准,这个标准一旦确定,与整体考试的水平无相关关系。而2011年改版后的为常模参照考试(NRT),常模参照考试与标准参照考试不同,个人考试的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它所要求的不是一个既定的标准,而是根据考试目的预先设定的一个指标。如考试的整体水平高,为了满足这个指标,对考生提出的标准也会水涨船高。这种考试的结果是具有相对性的,要受参加考试人员整体的水平和数量的影响。
2011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为:专业实务77分,实践能力76分;2012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成为:专业实务80分,实践能力80分;2024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成为:专业实务76分,实践能力78分。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由此观之,只有考得比别人更高才是过关王道!
五、考椴内容
(一)试卷内容结构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试卷内容结构包括三个方面,它们分别是:
1.主要的护理任务。
2.完成任务所需要运用的护理知识。
3.各类常见疾病。
(二)考试涉及的主要护理任务
主要护理任务是指在临床工作初期(0~3年)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常见的护理工作
任务。考试所涉及的护理任务共有7类,见下表: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执业任务分类表
任务
1.照护患者,满足患者基本需求:
执行患者日常护理活动以及护理特有的操作(如日常生活照护、测量生命体征、移动患者,保持患者体位;执行护理特定操作如伤口护理、置入导尿管、进行静脉输液等)
2.与协助治疗相关的任务:
进行安全的用药、协助治疗的活动(包括:检查配伍禁忌、按正确程序给药、按照不同方法/途径给药、观察药物效果/不良反应等)
3.沟通、协调活动:.
与患者进行沟通,满足患者心理需求(包括:评估患者/家庭支持系统、应对和维护等)以及在一个医疗团队中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
4.评估/评价活动:
执行对患者的评估/评价(如评估生理状况、采集各类标本、评价实验室检查结果、观察治疗效果、进行重复评估的程序等)
5.保证患者安全:
向患者提供安全而有效的治疗和康复环境(如保护患者不受各种伤害的威胁、提供安全的护理环境、评估患者护理工具的安全有效性等)
6.健康指导:
向患者和家庭提供教育支持(评估知识水平、解释目前患者情况、提供健康知识和护理信息等)
7.伦理/法律活动:
执行与护理工作中伦理法律方面有关的活动(如:保护患者隐私、按规定报告特定事件等)
(三)考试涉及的知识模块
有关的知识模块是指护士在完成上述护理任务时,所体现的相关知识的要求,主要包括与护理工作紧密相关的医学基础知识、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与护理工作有关的社会医学、人文知识。
考试涉及的知识包括:
1.护理工作需要的医学基础知识:现代医学的基础如识,包括:人体生命过程;解剖、生理、病理与病理生理、药理、心理、免疫、医学微生物和寄生虫、营养、预防医学等知识。
2.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护理工作中所需要的临床知识和技能,是考试的主要部分。包括:基础护理技能,疾病的临床表现、治疗原则,健康评估,护理程序及护理专业技术,健康教育以及适量的中医护理基础知识和技能。
3.护理相关的社会人文知识:包括法律法规与护理管理、护理伦理、人际沟通知识。
具体考试内容以当年考试大纲公布为准。
六、《护士条例》有关规定
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第(二)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人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五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一条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第十二条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六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第十七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
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八、《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
格标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
为考试成绩合格。
为加强对考生实践能力的考核,原则上采用 人机对话 考试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
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工,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皂煎奏主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歧三壁三
(四)本人毕业证书;
(五)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学校可以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申请人为非应届毕业生的,可以选择到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
第十五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于考试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生成绩单由报
名考点发给考生。
第十六条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
证明。
第二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和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
排》或者内地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职业资格考试。
九、精品考试用书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应试指南及习题集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傲视宝典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傲视秘籍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训练题集及考题汇编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全真模拟试卷及疑难解析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傲视密卷
十、名师培训辅导班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培训班及网上训练,以方舟-博傲医考/医学考试在线(www.ykpass.com)
公布的相关课程和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