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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内设机构,湖北省政府机构设置

  • 发布时间:2024-09-15 16: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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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2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信访工作办公室)。协助厅领导对政务、业务等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工作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对政务、业务等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重要文件的起草和重大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秘与公文处理、提案建议办理、工作信息综合、政务和信息公开、机要、保密、档案、综合治理、政务值班及接待等工作;管理机关公共事务;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综合分析和反映信访动态,开展信访工作调查研究,督办重要来信、来访案件,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协调维稳、应急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草案,统筹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调查研究;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普法、依法治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监督检查依法行政情况;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拟订“两圈一带”等区域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再就业等专项资金预决算草案;负责中央转移支付社会保险、就业等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拟订和汇审工作,以及省本级专项就业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工作;负责省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计划审核申报和资金支付工作;参与拟订全省社会保障基金、就业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厅机关、省公务员局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归口管理有关信息统计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国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四)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省人民政府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省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政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体系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全省及省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负责全省促进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核落实;拟订国(境)外人员在鄂就业管理政策,承办外国人来鄂就业行政许可;拟订全省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省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并指导实施;拟订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承担省人民政府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

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国(境)外、本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承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办特殊需要人员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省级行政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汉单位人员调配工作;负责协调部分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服务项目和计划。

(六)军转干部安置处(省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和中央在鄂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安置工作;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省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军转干部综合服务处。

落实中央关于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相关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解困维稳和政策宣传、思想教育工作;研究拟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政策,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和就业培训工作。

(八)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全省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和职业能力开发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指导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拟订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承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行政许可;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评审工作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省技校招生办公室、省高技能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规定,协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拟订完善吸引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留学人员来鄂工作、服务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内国家级和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工作;完善博士后管理制度,承担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协调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指导二次人才开发,充分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

(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

拟订全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方案和职称工作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制度,指导实施全省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组织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负责各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和各系列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建设工作;承担全省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工作;承担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承担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或备案事宜;指导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负责省属事业单位人员和省直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指导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组织实施省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省事业单位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农民工工作处。

拟订全省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组织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督促检查相关单位责任履行和任务落实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协调农民工进城落户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劳动关系处。

拟订全省劳动关系政策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省属企业裁员报告和企业改组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承办文艺体育单位特招和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以及集体合同审查登记工作;负责政策性安置进入企业人员工作;拟订全省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按分工审核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负责人工资收入;负责劳动标准和劳动定额管理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厅维稳、应急工作;承担省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和省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十四)工资福利处。

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标准和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各类津补贴制度;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和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总额管理,承担省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养老保险处。

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及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和完善企业职工退休政策,办理省直统筹单位职工退休条件审批;拟订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并办理省直统筹单位相关人员的审批手续。

(十六)医疗与生育保险处(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办公室)。

统筹规划全省城乡一体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生育保险政策和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省直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资格审查与年审;拟订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省管封闭运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承担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工伤保险处。

拟订全省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负责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组织和中直企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受理全省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承担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八)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全省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省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土地征用中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十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企业年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负责全省企业年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依法监督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依法监督全省就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内部审计工作。

(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处。

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制度和政策,推进仲裁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指导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鉴证服务;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处理省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承担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十一)劳动保障监察处(对外使用“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局”名称)。

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全省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实施中央在鄂、省属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指导全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协调全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二十二)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资福利等工作;负责承办本厅和省公务员局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争先创优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调休干部管理处)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机关离退休人员及调休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湖北省监察厅的内设机构

办公厅(内设老干部工作处)

负责综合、分析全省纪检监察工作情况,组织起草工作计划、报告、信息、简报和有关文件;负责省纪委常委会、全委会及有关会议的会务工作,承担文件运转、机要保密、文书档案、统计报表、新闻报道、通信收发和办公自动化建设等工作,负责行政事务的管理;协调机关各室的有关工作。

监察综合室

负责收集、综合、研究行政监察工作和政纪案件的情况,组织起草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报告和文件,处理日常行政监察业务;负责以省监察厅或监察厅办公室的名义与监察部、省政府及其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联系;负责以省监察厅名义召开的会议和厅领导召集的其他会议的会务工作以及厅长办公会的组织和筹备工作;负责监察厅文件的运转和管理工作;负责派驻机构日常工作联系;承担与特邀监察员的工作联系;承担省源头治腐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预防腐败室(内设设综合处和监督检查处)

综合处负责拟订全省预防腐败工作的综合规划和政策;组织对有关改革措施的廉政风险进行研究、评估,采集、分析重要领域中与腐败有关的各种信息,负责与公检法、银行等部门建立预防腐败信息共享机制,研究建立腐败预警机制、腐败高风险分析识别机制和反映腐败现状的指标体系;承担预防腐败的国际交流合作,协调预防腐败工作对外宣传和情报信息交流等外联工作。

监督检查处负责全省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指导、考核评价等具体工作,组织实施源头治腐工作;协调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防治腐败工作;承担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等。

调查研究室

负责全省党风廉政建设的调查研究,承担纪检、监察工作及有关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重要文件、领导讲话的起草工作。

法规室

负责提出制定纪检、监察法规的计划,起草、修订纪检监察法规和政策规定,参与有关部门拟定党内和行政法规的工作;负责地厅级纪检监察机关上报备案的政策性规定的备案审查工作,对上级业务部门征求意见的法规和省人大、省政府草拟的法规、规章提出修改建议;承担纪检监察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调查研究及解释工作。

宣传教育室

负责宣传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纪检监察干部业务培训。归口管理干部培训中心和《楚天风纪》编辑部。

党风廉政建设室

负责综合分析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地厅级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的情况;负责监督检查、综合分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组织全省性或重要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活动。

纠风室(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落实省政府和国务院纠风办的工作部署,制定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有关文件和规定;对全省纠风工作开展调查、检查,提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建议;总结推广纠风工作经验和典型,查办各级领导批示的典型问题和案件。

执法和效能监察室

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负责提出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的计划和建议,以及对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情况进行综合;组织开展全省性或重要的执法和效能监察活动,参加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有关检查活动。

案件监督管理室

负责全省重要案件线索的统一管理、集体排查和监督管理。

第一至第五纪检监察室

第一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重要案件的查处。

第二、第三纪检监察室分管省直各部门、大专院校、大型企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承办所联系部门省委管理的干部和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案件和其他比较重要、复杂的案件的查处工作;监督检查所联系部门、单位及其领导干部遵守党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参加所联系部门、单位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综合、协调、指导所联系部门、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第四、第五纪检监察室分管地方纪检监察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承办所联系地区省管干部和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案件和其他重要、复杂的案件的查处工作;监督检查所联系地区党委和政府及其领导干部遵守党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参加所联系地区党委的民主生活会;综合、协调、指导所联系地区的纪检监察工作。

案件审理室(内设案件复查处)

负责审理省纪委、省监察厅立案查处的案件和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厅局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及政府报批和备案的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审理下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上报的特别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受理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对省纪委、省监察厅给予的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申诉的复议复审;受理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复议复审决定的申诉,并按照程序规定进行复查复核;督促检查经中纪委、省委和省纪委对案件批复意见的落实。

信访室(含省监察厅举报中心)

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办理群众举报事项,受理涉及党风党纪、政风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督促、催办转请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承办的控告、申诉案件和其他重要的信访举报问题;核查部分时间紧急、情节简单的举报线索,受理一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调查了解群众信访反映的突出问题,综合反映带普遍性和倾向性的信访信息,制定有关信访举报工作的规章制度。

干部管理室(内设干部监督处)

负责委、厅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事档案管理和工资核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机关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和有关干部、职工的培训工作;负责对机关工作人员的考察、任免、调配、录用、奖惩等工作,办理离退休和退职手续;负责对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省直机关、大专院校、大型企事业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处)主要成员和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领导成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调整任免意见;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纪检监察系统组织建设情况;受理涉及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问题的来信来访工作,加强系统干部监督;负责委厅机关的有关外事工作,承担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的选聘工作。

派出纪工委监察局

负责联系省委财经办、省信访局、省政府法制办、省人防办、省政府参事室、省三峡办、省扶贫办、省政府采购中心的纪检监察工作。主要职责:一是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所负责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情况。二是案件调查。按程序批准,初步核实所负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调查或参与调查所负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所负责单位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和其他案件。三是督促协调指导。开展重点巡查,督促、协调、指导所负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抓好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等方面的工作。四是受理举报、申诉。受理对所负责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所负责单位党员、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五是承办省纪委、省监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领导机关工、青、妇工作;负责省纪委常委民主生活会的记录、整理上报工作。

湖北省政府机构的组成是怎样的

湖北省政府机构主要由省政府、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和其他部门组成,分为省本级、地市级、县区级三个层级。

湖北省政府主要由省委、省人大、省政协、省纪委和省政府五大部门组成。其中,省政府是行政权力机关,全面负责省内事务;各级人民政府是具体行政管理单位,直接向上级政府负责并执行其决策;行政机关则是承担具体行政职能和任务的机构,包括各级财政、监察、公安、教育、卫生等部门;其他部门指的是除政府行政机关以外的行政职能单位,如法院、检察院、审计机关、统计机关等。在湖北省政府机构中,省本级主要由省委、省人大、省政协和省纪委组成,是省内最高层级的政治领导机构;地市级则是省内较高层级的政府和行政管理单位,包括武汉市、宜昌市等;县区级是基层政府和行政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县市区的日常事务和发展规划。这三个层级构成了湖北省政府机构的基本框架。

政府机构与党委组织有何区别?答:政府机构是行政权力机关,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家和地方的行政管理工作;党委组织则是政治领导机关,主要负责党的建设和组织管理。两者的职责范围不同,但在实践中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

建议了解政府机构的基本组成和职责,并在实际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规,正确履行职责,为促进省内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福祉作出自己的贡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北省公安厅的内设机构

办公室信访处政治部警务督察总队治安总队公安交通管理局刑事侦察总队经济犯罪侦察总队禁毒总队出入境管理局监管总队网络安全保卫总队科技信息处法制处消防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湖北省消防总队)边防管理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湖北省边防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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