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的官网是:(http://jyt.jiangsu.gov.cn/)
江苏省教育厅是负责江苏全省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江苏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与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中共江苏省教育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江苏省教育厅地址位于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
江苏省教育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为便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时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更好地向社会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江苏省教育行政管理工作实际,江苏省教育厅编制了《江苏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江苏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到江苏省教育厅《指南》发放处领取。
拓展资料: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方位下,江苏教育现代化已处于从世界中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向更高水平迈进的转折时期,各项教育指标位居全国前列。江苏教育体系全面构建,全省现有各级各类学校(不含技工学校)1.4万余所,在校生1366万人,专任教师88万人。截至2017年底,全省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达98.0%,义务教育巩固率达100.0%,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99.3%,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56.7%。
参考资料:江苏省教育厅官网--江苏教育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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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江苏教师教育网新闻宣传工作和规范各类新闻来稿,确保网络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内容的及时性、真实性和权威性,依据“集中管理、程序规范、统一发布、讲求时效”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闻发布内容和要求
(一)新闻来稿内容原则上指以下信息:
1.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有关部门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的情况。
2.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市和主管部门领导同志视察参加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以及有关重要指示。
3.与教师培训工作相关的重大举措、重要信息、突出成就、典型经验和特色活动。
(二)新闻来稿要突出新闻性。
重大活动随时报道,一般应在当日发布,最迟不超过3日。逾期报送的新闻来稿不予受理。
(三)新闻来稿要突出真实性。
内容要真实、准确、客观,没有主观判断和评价。具体来说构成新闻要素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过程必须真实;新闻中引用的资料、数字,涉及的人物姓名及其职务、职称,以及有关单位部门的名称(一般要求全称)等必须准确。
(四)新闻来稿应配发相关图片。
一般新闻来稿配图应在1-3张,重要新闻最多不超过6张。图片内容要紧扣新闻主题,突出主要人物和新闻事件的进程。图片要求清晰,色彩、亮度适中。上传的图片宽度为800像素。
二、新闻的报送流程
1.各单位所报送的新闻应由所在单位通讯员起草,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通过江苏教师教育网新闻发布系统报送。其它途径报送的新闻来稿原则上不予受理。
2.报送新闻时,“作者”一栏应署上通讯员(或实际作者)的名字,“作者手机号”一栏应如实填写。
3.所有新闻来稿都由我中心审核后发布至网站首页。
4.我中心有权根据网络新闻发布规定,对新闻来稿进行编辑修改及对图片进行筛选,并最终决定新闻发布的格式和栏目。
5.原则上每天16点前报送的新闻来稿当天审核发布。16点后报送的来稿第二天上午审核发布。
6.各单位对各自报送的新闻来稿文责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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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选2024年省名师、名校(园)长工作室成员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教师工作(人事、师资)处、教师发展机构: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学教师和校长培训工作的通知》(苏教师函〔2024〕11号)、省师干训中心《关于推选 2024年省名师工作室主持人的通知》(苏师干训〔2024〕6号)《关于推选2024年省名校(园)长工作室主持人的通知》(苏师干训〔2024〕7号)文件精神,现将推选2024年省名师、名校(园)长工作室成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名师工作室成员推选条件
省名师工作室成员应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77年1月1日后出生),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自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在设区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得到同行的充分认可。获得县级以上(含本级,下同)高层级骨干教师称号。
2.具有强烈的自我发展愿望和较强的教研能力,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任意两条即可。
(1)近5年(2017年至今,下同)作为核心成员参加设区市以上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或教研课题)研究;
(2)近5年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独立发表的专业文章不少于3篇;
(3)近5年在设区市教研部门组织的教学基本功大赛或学科赛课中获二等奖以上奖项。
3.目标达成力强,主动发展意愿鲜明。能够协调好工学关系,取得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支持,坚持参加全部学习活动。
省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已结业或正在学习中的省名师工作室成员、省教育家型教师创新培育计划培养对象、卓越教师创新培育计划培养对象,不参加此推选。
二、省名校(园)长工作室成员推选条件
省名校(园)长工作室成员应具有中小学高级职称,年龄不超过48周岁(1974年1月1日后出生),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以立德树人为己任,具有坚定的教育理想和教育情怀。
2.业务素质优秀,办学成效突出。担任校级干部2年以上,办学业绩在区域内获得广泛认可。在乡村学校担任校级干部满3年以上者优先推选。
3.研究意识强烈,科研成果丰富。持续开展教育教学、教育管理研究并取得丰富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中的任意一条:(1)近5年(2017年至今)作为核心成员参加设区市以上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或教研课题)研究;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独立发表专业论文不少于2篇;(2)近5年,学校主管或分管的工作,在设区市教育部门组织的项目活动评比中获得二等以上奖励。
4.目标达成力强,主动发展意愿鲜明。能够协调好工学关系,取得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支持,坚持参加全部学习活动。
已结业或正在进行的教育家型校长创新培育计划培养对象、卓越校长创新培育计划培养对象、省名校长工作室成员,不参加此推选。
三、成员推选程序
1.各设区市组织推选
各设区市教育局相关处室和教师发展机构组织实施,根据省名师、名校(园)长工作室的性质、成员申报条件及各设区市成员分配名额(附件1、附件4)组织推选成员并进行公示。
2.提交材料
请于6月5日之前,将《江苏省名师工作室成员申报推选汇总表》(附件2)《江苏省名师工作室成员申报推选情况表》(附件3)加盖公章的PDF格式电子版和附件2的excel表电子版打包发送至邮箱:jsssgxzx@126.com。《江苏省名师工作室成员申报推选情况表》文件命名格式:工作室类别+设区市+姓名,如:小学语文南京张三。联系人:魏洁,电话:025-83758311。
请将《江苏省名校(园)长工作室成员申报推选汇总表》(附件5)《江苏省名校(园)长工作室成员申报推选情况表》(附件6)加盖公章的PDF格式电子版和附件5的excel表电子版打包发送至邮箱:894286279@qq.com。《江苏省名校(园)长工作室成员申报推选情况表》文件命名格式:工作室类别+设区市+姓名,如:小学镇江李四。联系人:回俊松,电话:025-83758316。
附件3、附件6表中“申报条件”部分所填内容均需申报人提供PDF格式佐证材料。
3.主持人确认
工作室主持人根据被推荐成员的推选情况表,最终确定每个工作室正式成员15名。审核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成员,其名额由主持人所在设区市教师发展机构向省师干训中心补充推选。(一)、江苏2018年提前本科征求平行志愿投档线(文科类—乡村教师计划)[投档线](二)、江苏省教师教育网登录地址入口:https://www.jste.net.cn/cmsplus/index.html(三)、江苏省教师教育网登录:https://www.jste.net.cn/cmsplus/index.html(四)、江苏省教师教育网登录入口:https://www.jste.net.cn/cmsplus/index.html(五)、江苏教师教育网登录地址入口:https://www.jste.net.cn/cmsplus/index.html(六)、江苏教师教育网官网登陆入口:https://www.jste.net.cn/cmsplus/index.html(七)、江苏教师教育网登录入口:https://www.jste.net.cn/(八)、江苏教师工资标准表2024,江苏教师工资调整多少钱一个月(九)、江苏教师教育网登录入口地址【官网】(十)、江苏教师教育网登录官网:https://www.jste.ne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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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4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承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五条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报考条件
第六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第七条申请人应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试点省份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试点工作启动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考试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第十一条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笔试主要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的范围和规模,根据各省(区、市)实际情况和条件确定。
第十三条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测试,暂由各省(区、市)自行命题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第十五条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
第十六条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第十七条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省(区、市)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考试实施
第十九条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组织实施笔试考务工作;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第二十一条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使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笔试和面试的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笔试和面试考生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进行报名后,需携带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指定考点进行报名审核,并现场确认报考信息。
考生笔试各科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报名参加面试。
第二十三条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开展本省(区、市)考务相关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和考务流程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笔试和面试机考软件系统的使用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取分级培训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
第二十六条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证书。
第二十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五章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九条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教育部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制订教师资格考试标准,组织审定教师资格考试大纲。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考试标准拟定考试大纲;
(二)组织命制笔试和面试试题,建设试题库;
(三)制定考务管理规定,研发和维护考试管理系统;
(四)组织考务工作,培训技术人员;
(五)组织阅卷,负责考试成绩管理与评价;
(六)指导、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实施工作。
第三十二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可成立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领导小组组长。指定专业化教育(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考务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组织本地区考务工作;
(三)组织面试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四)管理、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各考区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条教师资格考试以市(地、州、盟)为单位设立考区。各考区的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市(地、州、盟)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负责。
第三十四条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规定收取。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教育部。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